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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0

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黄嘉棣,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裁;杨洪军,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何海晏,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6月13日,皇氏集团披露公告,称拟以4.65亿元购买宁波慢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筑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葛炳校(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100%股权。2018年5月31日,

皇氏集团、广西国富创新医疗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富创新”)、滨州云商大数据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滨州云商”)与交易对方签订《浙

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交易由皇氏集团单独收

购筑望科技100%股权,变更为由皇氏集团、国富创新、滨州云商

共同收购筑望科技100%股权,其中皇氏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

33,850万元取得筑望科技72.8%股权。同日,皇氏集团与国富创

新、滨州云商签署《收益差额不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由皇氏

集团对国富创新、滨州云商所持份额的预期收益承担差额不足义

务,即保证国富创新、滨州云商每年从筑望科技取得相应现金分

红收益。

经查,皇氏集团董事杨洪军直接控制的企业山东北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北盛”)是滨州云商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且杨洪军同时作为山东北盛委派到滨州云商的代表,直接负

责滨州云商的经营事务,代表滨州云商签署合同。根据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3条的规定,滨州云商构成

皇氏集团关联方,皇氏集团与滨州云商共同收购筑望科技事项及

签署《收益差额不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皇氏

集团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皇氏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5条的规定。

皇氏集团董事长、时任总裁黄嘉棣,董事兼副总经理杨洪军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皇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皇氏集团时任董事会秘书何海晏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

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皇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裁黄嘉棣,董事兼副总经理杨洪军,时任董事会秘书何海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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