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黄嘉棣,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裁;杨洪军,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何海晏,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6月13日,皇氏集团披露公告,称拟以4.65亿元购买宁波慢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筑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葛炳校(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100%股权。2018年5月31日,
皇氏集团、广西国富创新医疗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富创新”)、滨州云商大数据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滨州云商”)与交易对方签订《浙
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交易由皇氏集团单独收
购筑望科技100%股权,变更为由皇氏集团、国富创新、滨州云商
共同收购筑望科技100%股权,其中皇氏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
33,850万元取得筑望科技72.8%股权。同日,皇氏集团与国富创
新、滨州云商签署《收益差额不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由皇氏
集团对国富创新、滨州云商所持份额的预期收益承担差额不足义
务,即保证国富创新、滨州云商每年从筑望科技取得相应现金分
红收益。
经查,皇氏集团董事杨洪军直接控制的企业山东北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北盛”)是滨州云商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且杨洪军同时作为山东北盛委派到滨州云商的代表,直接负
责滨州云商的经营事务,代表滨州云商签署合同。根据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3条的规定,滨州云商构成
皇氏集团关联方,皇氏集团与滨州云商共同收购筑望科技事项及
签署《收益差额不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皇氏
集团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皇氏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5条的规定。
皇氏集团董事长、时任总裁黄嘉棣,董事兼副总经理杨洪军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皇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皇氏集团时任董事会秘书何海晏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
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皇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裁黄嘉棣,董事兼副总经理杨洪军,时任董事会秘书何海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