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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联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1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anyou Corporation Limited(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2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二零二一年一月

特别提示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联众”、“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1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上市首日跌幅限制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562.9513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987.641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38.58倍(截至2021年1月8日)。本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24.69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33.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38.58倍(截至2021年1月8日)。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客户行业集中风险

继电器广泛应用于电力控制的各个领域,下游行业包括:家电行业、汽车行业、通讯行业、电力电气设备制造行业等。公司客户所属行业较为集中,主要为家电制造行业。报告期内,应用于家电生产的通用功率继电器销售收入分别为66,736.15万元、69,195.24万元、73,905.42万元和32,840.33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78.13%、77.23%、70.33%和59.41%。2015年度,随着家电下乡政策逐步结束,家电行业面临巨大的“去库存”压力,同年,国内主要家电制造商如格力电器、美的集团等销售收入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家电行业出现阶段性调整。随着行业“去库存”的结束,进入2017年后,家电行业进入产销两旺的状态,公司销售收入及净利润随之实现快速增长,2018年和2019年,家电行业发展相对稳定。公司虽然已经加强在汽车行业及新能源行业的产品研发及市场开拓,但在收入结构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公司销售收入受到下游行业,尤其是家电行业的影响较大,存在客户行业集中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继电器生产的原材料主要为铜材、铁材、塑胶料及银材,报告期内原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大,分别为68.36%、67.35%、69.37%和70.75%。

上述主要原材料价格受国际市场铜价、原油等大宗商品的市场波动的影响,如果出现上升,原材料采购将占用更多的流动资金。此外,如果公司无法通过提高产品销售价格将原材料涨价的负面影响向下游转移,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境外经营的风险

为了顺应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开拓境外市场,公司设立了北美三友、韩国三友及德国三友三家子公司,负责开展在北美地区、韩国及欧洲地区的销售业务。由于各个经济体在政治、法律和市场环境中存在较大的差异,公司在境外的投资存在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随着境外业务的拓展,未来公司将可能设立更多的境外子公司从事继电器销售业务,从而有可能面临更多的境外投资风险。

(四)汽车继电器和新能源继电器市场开拓风险

汽车继电器和新能源继电器发展空间广阔,公司将汽车继电器和新能源继电器作为未来重点发展方向。汽车继电器方面,国内外汽车制造商对于供应商的准入门槛较高,产品认证时间较长;新能源继电器方面,公司起步晚、业务规模小,下游客户审厂标准较高,对供应商业务规模、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公司汽车继电器和新能源继电器下游市场开拓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28号”文同意注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9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三友联众”,股票代码“300932”;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562.9513万股,其中2,987.6414万股股票将于2021年1月22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板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

(三)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为“三友联众”。

(四)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为30093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12,562.9513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15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987.6414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9,575.3099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无战略配售股票。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合计9,412.9513万股,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先生持有3,300.0000万股,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股

东东莞昊与轩和东莞艾力美合计持有1,644.9270万股,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其他原始股股东持有4,468.0243万股,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62.358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份类型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万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1宋朝阳3,300.000026.272024年1月22日
2傅天年1,520.000012.102022年1月22日
3徐新强1,230.00009.792022年1月22日
4东莞昊与轩874.77706.962024年1月22日
5东莞艾力美770.15006.132024年1月22日
6万向创投423.58803.372022年1月22日
7深圳惠友282.39202.252022年1月22日
8张亚杰238.39571.902022年1月22日
9潘友金224.37241.792022年1月22日
10宁波京雅轩223.25511.782022年1月22日
11罗吉祥170.23271.362022年1月22日
12南京凯腾75.30460.602022年1月22日
股份类型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万股)占比(%)
13张媛媛50.48380.402022年1月22日
14杜长敏30.00000.242022年1月22日
小计9,412.951374.93-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小计---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1,622.2512.91其中,162.3586万股可上市交易日期为2021年7月22日;1,459.8914万股可上市交易日期为2021年1月22日
网上发行股份1,527.7512.162021年1月22日
小计3,150.000025.07-
合计12,562.9513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

上市保荐机构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项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7-822号),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16,259.83万元(各年度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中的较低者计算)。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anyou Corporation Limited
注册资本(发行前)9,412.9513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发行前)9,412.9513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宋朝阳
设立时间2008年5月16日
公司住所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27号
经营场所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27号
邮编523719
电话0769-82618888
传真0769-85914553
网址http://www.sanyourelay.com
电子邮箱ztb@sanyourelay.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投资部
董事会秘书王孟君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0769-82618888-8121
主营业务从事继电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经营范围产销:继电器、接触器、微型开关、电子元器件、五金塑胶电器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开关触头、模具;电镀技术咨询;实业投资;销售:小型家用电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所属行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数量合计持股数量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宋朝阳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9月至 2023年9月3,300.00249.803,549.8037.71
2傅天年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9月至 2023年9月1,520.00121.001,641.0017.44
3孟少锋董事、常务2020年9月至-50.0050.000.53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数量合计持股数量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副总经理2023年9月
4孟繁龙董事2020年9月至 2023年9月-40.2840.280.43
5周润书独立董事2020年9月至 2023年9月----
6高香林独立董事2020年9月至 2023年9月----
7刘勇独立董事2020年9月至 2023年9月----
8康如喜监事会主席2020年9月至 2023年9月-75.3375.330.80
9杨芙蓉监事2020年9月至 2023年9月-86.0086.000.91
10陈波涌职工监事2020年9月至 2023年9月-36.5536.550.39
11王孟君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0年9月至 2023年9月-86.5086.500.92
12高晓莉财务负责人2020年9月至 2023年9月-35.0035.000.37
13何明荣技术总监2020年9月至 2023年9月----

注:①宋朝阳通过东莞昊与轩间接持有74.70万股,通过东莞艾力美间接持有175.10万股;②杨芙蓉通过东莞艾力美间接持有86.00万股;③其余间接持股情况均系通过东莞昊与轩间接持有。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宋朝阳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00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5.06%,并通过担任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1,644.927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7.47%;因此宋朝阳控制发行前公司52.53%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宋朝阳,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5年5月出生,工商管理学硕士,中共党员。1988年7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热力涡轮机械专业;2006年1月毕业于清华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88年至1989年任杭州汽轮机厂研究所工程师;1990年至1995年任深圳沙湾宏远电子厂(港资)厂长;1995年至1997年任宁波松乐继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97年至2008年就职于东

莞三友电器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1999年至2009年,任深圳市三友联电器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1年至2011年,历任深圳市三友继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2004年至2013年,任东莞顺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至2008年,任深圳市盛海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06年至2018年,任东莞昊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7年至2009年,任东莞市卓之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0年至2018年,任上海万佳执行董事。2008年作为主要创始人创立三友有限,并担任三友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占比(%)数量(万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占比(%)数量(万股)占比(%)
宋朝阳3,300.000035.063,300.000026.2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傅天年1,520.000016.151,520.000012.1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徐新强1,230.000013.071,230.00009.7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东莞昊与轩874.77709.29874.77706.9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东莞艾力美770.15008.18770.15006.1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万向创投423.58804.50423.58803.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深圳惠友282.39203.00282.39202.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张亚杰238.39572.53238.39571.9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潘友金224.37242.38224.37241.7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宁波京雅轩223.25512.37223.25511.7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罗吉祥170.23271.81170.23271.3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南京凯腾75.30460.8075.30460.6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张媛媛50.48380.5450.48380.4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杜长敏30.00000.3230.00000.2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限售部分--162.3586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9,412.9513100.009,575.309976.22-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2,987.641423.78无限售条件
合计9,412.9513100.0012,562.95131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35,310名,公司前10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发行后)(%)限售期限
1宋朝阳3,300.000026.2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傅天年1,520.000012.1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徐新强1,230.00009.7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东莞昊与轩874.77706.9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东莞艾力美770.15006.1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万向创投423.58803.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深圳惠友282.39202.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张亚杰238.39571.9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潘友金224.37241.7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宁波京雅轩223.25511.7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9,086.930272.33-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15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24.69元。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元/股。

(四)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25.2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0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0.8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2.08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252.25万股,占本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97.7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根据《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新股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831.84305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0%(63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622.2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527.7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173086000%。

根据《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15,244,024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33,476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16,222,500股,网下投资者不存在放弃认购的情形。前述网上和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3,476股,包销金额为826,522.44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7,773.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295.33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0,478.1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7-5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本次发行费用总额7,295.33万元(不含税)
承销保荐费用保荐费用188.68万元; 承销费用4,972.91万元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1,132.08万元
律师费用490.57万元
信息披露费用469.81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41.28万元

备注:以2021年1月8日为基准日,参考经计算倒数前30家与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规模相似(按募集资金总额上下浮动20%确定相似的界限)的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保荐费+承销费)费率的算术平均值后,确定保荐费及承销费的费率为

6.64%。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2.32元/股(每股发行费用为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0,478.17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1.85元/股(以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80元/股(以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本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天健审[2020]7-82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所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7-862号”审阅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截止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2020.09.302019.12.31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84,615.8174,694.6213.28
流动负债(万元)48,612.1247,941.531.40
总资产(万元)135,694.23120,983.2712.1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41.8739.515.99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38.8640.60-4.2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83,446.1372,263.2415.4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8.877.6815.48
项目2020年1-9月2019年1-9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95,433.7280,108.6819.13
营业利润(万元)13,077.968,852.1547.74
利润总额(万元)13,151.178,854.4648.5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1,133.376,888.4861.6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10,426.196,336.1364.5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180.7361.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110.6764.5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3010.4936.3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13.399.6538.8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5,124.376,787.82-24.5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540.72-24.51

公司2020年1-9月的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大幅提升,主要原因系磁保持继电器销售收入及占比增长以及其毛利率上升所致。受海外智能电网改造带动,磁保持继电器市场需求旺盛,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加了增长较快,同时,海外项目磁保持继电器毛利率较高,综合以上因素,2020年1-9月公司净利润大幅提升。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2020年1-9月的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0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及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截止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行账号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395100100100143749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8110901012001241256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44294601040010688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732873998990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作为三友联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信达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同意保荐三友联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保荐代表人:曾维佳、王卿

联系人:曾维佳、王卿

电话:010-83326911

传真:010-8332692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信达证券作为三友联众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曾维佳、王卿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曾维佳女士,信达证券投资银行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曾负责或参与和顺石油(603353)、佳发教育(300559)等首次公开发行改制、辅导、申报或持续督导,华西能源(002630)、华北制药(600812)非公开发行等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行项目经验。

王卿先生,信达证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曾主持或主要负责和顺石油(603353)、福安药业(300194)、佳发教育(300559)等首次公开发行改制、辅导、申报或持续督导,广安爱众(600979)非公开发行、塞力斯(603716)可转债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行项目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及其亲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之亲属宋军谊、宋坚波、戴祺琛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东傅天年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股东徐新强、张亚杰、潘友金、罗吉祥、张媛媛和杜长敏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股东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合伙人且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合伙人且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宋朝阳、傅天年、孟少锋、孟繁龙、康如喜、杨芙蓉、陈波涌、王孟君、高晓莉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公司股东万向创投、深圳惠友、宁波京雅轩、南京凯腾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2018年12月18日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承诺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公司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傅天年承诺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公司股东徐新强承诺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公司股东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承诺

本单位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单位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合伙人且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合伙人且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孟少锋、孟繁龙、王孟君、高晓莉承诺: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不因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准,若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制定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2、停止条件

(1)在上述第1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在上述第1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顺序及方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2、公司回购股份;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第一顺序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第二顺序为公司回购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额不超过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6)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3、第三顺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20%,但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50%。

(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本承诺的义务与责任。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本公司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以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自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应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承诺

本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自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

等事项的,价格应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审计机构天健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发行人律师中伦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过错致使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评估机构国众联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天健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对未履行其已作出的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从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4、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三)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傅天年、徐新强、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本人/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在未履行相关承诺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其他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其他股东张亚杰、潘友金、罗吉祥、张媛媛、万向创投、深圳惠友、宁波京雅轩、南京凯腾出具了承诺:

本人/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在未履行相关承诺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从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4、在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前,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六、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等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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