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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1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SINOSTAR CABLE CO.,LTD(宜兴环科园氿南路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一年一月

特别提示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股份”、“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458,500,000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

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86,105,161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8.7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电线电缆行业属于典型的“料重工轻”行业,铜、铝等主要原材料在产品的成本构成中占比在80%左右。公司在对外投标、报价时参照当时铜、铝价格,按照“成本+目标毛利”的方式确定投标价格,产品价格在签订销售订单时最终确定。公司在接到客户的要货指令后,会及时组织原材料采购,规避铜、铝价大幅波动的风险。但是,在投标至开标期间以及收到中标通知(签订合同)至客户要货期间,存在一段时间的风险敞口。虽然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供货合同中多数附有对合同货物原材料的有色金属(铜或铝)实行价格联动的条款,但是联动价格的计算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且一般会设定触发价格联动的最低铜、铝价格波动比例,铜、铝价格的大幅波动仍会对公司的原材料采购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稳定性。

(二)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铜材和铝材,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向前十大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总金额分别占同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

71.39%、57.34%、61.56%和62.18%,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但与公司产品及行业特点相符。报告期内,公司电线电缆销售规模较大,为保证原材料质量及供货的及时性,公司通常选择周边大型铜、铝供应商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如果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不能按时供货或者供货出现质量问题,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7,590.09万元、70,082.66万元、 84,349.20万元和112,002.14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4.62%、36.86%、40.28%和125.11%,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如果主要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仍将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四)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建设工程、装修工程、采购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等多个环节,组织和管理工作量大,受到市场变化、工程进度、工程管理等因素的影响。若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上述某一工程环节出现延误或停滞,公司募投项目将存在不能全部按期竣工投产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保型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和“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的实施将会扩大公司铁路及轨道交通用电线电缆、新能源发电用电线电缆以及新能源汽车用电线电缆产能,对公司的市场营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不能相应有效地拓展产品市场,可能会导致产品积压或者产能过剩的情况,对公司的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现有技术基础和对未来市场趋势的预测等因素作出的,而项目的实施则与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求、行业竞争、技术进步等情况密切相关,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动都会直接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如果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五)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杜南平、张茜通过中辰控股实际控制公司61.00%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果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经营和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实施不利影响,可能会给公司及中小股东带来一定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7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中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中辰股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中辰股份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98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中辰股份”,股票代码为“300933”,本次公开发行91,700,000股股票,其中86,105,161股将于2021年1月22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1月22日

(三)股票简称:中辰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93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58,5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91,7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6,105,161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72,394,839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动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动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5,594,839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0%,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6.10%。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中辰控股有限公司22,375.0048.802024年1月22日
天津新远景优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1.0010.912022年1月22日
张学民1,923.004.192022年1月22日
宋天祥1,500.003.272022年1月22日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耘陵志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16.002.432022年1月22日
赵楠渊900.001.962022年1月22日
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67.001.672022年1月22日
中海同创投资有限公司700.001.532022年1月22日
陈金玉628.001.372022年1月22日
杭州启浦海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1.092022年1月22日
陆洲新420.000.922022年1月22日
何晓玲349.000.762022年1月22日
杜振杰300.000.652022年1月22日
宜兴润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000.442022年1月22日
小计366,800,00080.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限售5,594,8391.222021年7月22日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50,342,16110.982021年1月22日
网上发行股份35,763,0007.802021年1月22日
小计91,700,00020.00-
合计458,500,000100.00-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8月26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0年12月24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570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45,850.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为36,680.0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9,17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0.00%,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4、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两者较低者分别为7,587.08万元和8,476.15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NOSTAR CABLE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36,6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南平
住所宜兴环科园氿南路8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气信号设备装置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电缆附件、电缆盘、塑料粒子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电线电缆及电缆附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电话号码0510-80713366
传真号码0510-87076198
电子邮箱zcdl@sinostar-cable.com
董事会秘书徐积平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杜南平董事长2019.4.21 -2022.4.20-通过中辰控股间接持股7,182.01万股、通过达辰投资间接持股189.59万股7,371.5920.10%
2姜一鑫董事、总经理2019.4.21 -2022.4.20-通过达辰投资间接持股71.09万股71.090.19%
3徐积平董事、副总经2019.4.21 -2022.4.20-通过旭辰投资56.920.16%
理、董事会秘书间接持股28.44万股、通过达辰投资间接持股28.48万股
4衣进董事2019.4.21 -2022.4.20----
5张茜董事2019.4.21 -2022.4.20-通过中辰控股间接持股3,317.74万股3,317.749.05%
6平涛董事2019.4.21 -2022.4.20-通过旭辰投资间接持股436.76万股436.761.19%
7丁含春独立董事2019.4.21 -2022.4.20----
8杨黎明独立董事2019.4.21 -2022.4.20----
9朱霖独立董事2019.4.21 -2022.4.20----
10王雪琴监事会主席2019.4.21 -2022.4.20----
11刘过成监事2019.4.21 -2022.4.20-通过中辰泰间接持股604.78万股604.781.65%
12李雯雯职工代表监事2019.4.21 -2022.4.20----
13周少琴副总经理2019.4.21 -2022.4.20-通过旭辰投资间接持股53.17万股53.170.14%
14孙洪军副总经理2019.4.21 -2022.4.20-通过达辰投资间接持股142.19万股142.190.39%
15刘志庆财务总监2019.4.21 -2022.4.20----
公司名称中辰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37359567
成立日期2011年10月12日
注册资本47,208.35万元
实收资本47,208.3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南平
注册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
主要生产经营地环保科技大厦C区5楼504室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电线电缆产业投资、环保产业投资、农业投资、文化产业投资;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钢铁、五金、环保设备、耐火材料、耐火陶瓷制品的销售。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
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截止日/期间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2019.12.31/2019年度59,014.4252,123.10-203.84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 (万元)出资比例 (%)
1杜南平15,153.1032.10
2宜兴市达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729.4020.61
3张茜7,000.0014.83
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144.4110.90
5上海中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200.004.66
6陆凌云2,086.754.42
7束为1,391.162.95
8施光华830.001.76
9王付军687.501.46
10房华600.981.27
11蒋国新600.001.27
12梅洪强250.000.53
13钟旭250.000.53
14孙飙200.000.42
15贡娜195.500.41
16周家华150.000.32
17杜战新150.000.32
18周兴飞150.000.32
19蒋旭峰100.000.21
20林步元100.000.21
21朱鸣芳100.000.21
22吴永康79.550.17
23朱勤全50.000.11
24郭莉莉10.000.02
合计47,208.35100.00

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6,68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9,17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0.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中辰控股有限公司223,750,00061.00%223,750,00048.8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天津新远景优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10,00013.63%50,010,00010.9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张学民19,230,0005.24%19,230,0004.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宋天祥15,000,0004.09%15,000,0003.2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耘陵志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160,0003.04%11,160,0002.4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赵楠渊9,000,0002.45%9,000,0001.9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670,0002.09%7,670,0001.6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中海同创投资有限公司7,000,0001.91%7,000,0001.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陈金玉6,280,0001.71%6,280,0001.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杭州启浦海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01.36%5,000,0001.0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陆洲新4,200,0001.15%4,200,0000.9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何晓玲3,490,0000.95%3,490,0000.7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杜振杰3,000,0000.82%3,000,0000.6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宜兴润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0,0000.55%2,010,0000.4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5,594,8391.2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366,800,000100.00%372,394,83981.22%--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50,342,16110.98%-
网上发行流通股--35,763,0007.80%-
小计--86,105,16118.78%--
合计366,800,000100.00%458,500,000100.00%--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中辰控股有限公司223,750,00048.8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天津新远景优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10,00010.9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张学民19,230,0004.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宋天祥15,000,0003.2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上海耘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耘陵志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160,0002.4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赵楠渊9,000,0001.9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670,0001.6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中海同创投资有限公司7,000,0001.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陈金玉6,280,0001.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杭州启浦海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01.0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354,100,00077.2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9,170.0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公司股东本次不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价格人民币3.37元/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市盈率18.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1.25倍(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基础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公司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认购情况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458.5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7,427.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1.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742.3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9.00%。 根据《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055.40940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1,834.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593.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1.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576.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39.0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54814061%,申购倍数为3,924.43022倍。 根据《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35,694,466股,放弃认购数量为68,534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55,937,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8,534股,包销金额为230,959.58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07%。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902.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5,747.73万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了XYZH/2021NJAA20003号《验资报告》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5,155.17万元(不含增值税) 承销保荐费用:3,301.89万元(不含增值税) 审计及验资费用:868.00万元(不含增值税) 律师费用:5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45.28万元(不含增值税)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4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每股发行费用:0.56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注: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募集资金净额25,747.73万元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69元/股(按照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0.21元/股(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已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XYZH/2020NJAA2001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已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20年1-9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XYZH/2020NJAA20008号”审阅报告,同时公司管理层对2020年度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公司2020年1-9月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财务信息”中详细披露,2020年度财务信息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2020年的业绩预告信息”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1交通银行宜兴城西支行394000693013000120993
2招商银行宜兴支行955101010300933
3建设银行宜兴宜城东山支行32050161625009300933
4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宜兴支行0901800030300933
5农业银行宜兴西郊支行10649301040008988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张辉波、刘丹

联系人:刘丹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张辉波、刘丹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张辉波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工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或负责宁波热电(600982)、拓普集团(601689)、万马科技(300698)发行上市、罗平锌电(002114)上市辅导、中孚实业(600595)非公开发行、獐子岛(002069)非公开发行、新华锦(600735)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刘丹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理学学士、金融学硕士。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或负责大冶轴、未来国际、拓普集团(601689)、君实生物等IPO项目,国轩高科(002074)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纳尔股份(002825)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再融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6,680.0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9,17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0.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中辰控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3、若本企业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企业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杜南平、张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持股5%以上股东张学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股票在

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作调整。

3、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持股5%以上股东天津新远景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作调整。

3、若本企业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企业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3、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其他法人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3、若本企业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企业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企业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企业违反上述

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③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③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持股5%以上股东天津新远景和张学民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作相应调整。

2、如本人/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本人/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人/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人/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减持;③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和生效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如果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触发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时,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本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制订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本预案第二条所规定的三个步骤,并按照先后顺序依次由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

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步骤依次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开始启动股份回购。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如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本公司股票收盘价10个交易日内连续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控股股东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2)控股股东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3)以下两者可任选其一:①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4)如果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5)控股股东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如发行人、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本公

司股票收盘价10个交易日内连续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本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不高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本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4)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7)公司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相关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三)相关约束措施

1、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控股股东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时,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或在相关董事会投弃权票或反对票、未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其应当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1、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4、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本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发行人承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法人股东承诺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如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尽快达产达效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公司产能,巩固行业地位,实现公司业务收入和盈利水平的可持续增长。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

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保证公司股东收益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制定了《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和上市后三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相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切实履行上述利润分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注重对全体股东的分红回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不利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与便利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不利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与便利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关于欺诈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七条情形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公司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如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或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2、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公司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

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如中国证监会还指定其他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同购回股份的,公司将及时与该等主体协商确定各自承担数量。如该等主体未能依照约定履行上述义务的,公司对其未能履行完毕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回购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自有资金,如自有资金不足的,公司将通过各种合法手段筹集资金。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承诺给予公司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完成上述回购。公司在进行上述回购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及程序,保证回购能按时、顺利完成。

如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七条情形的,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由本公司/本人依法购回相应股份。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本人应促使发行人将其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人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其他主体(如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购回(或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2、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人承诺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人应促使发行人将其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由本人购回相应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还指定其他主体与本公司/本人一同购回股份的,本人将及时与该等主体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购回数量。如该等主体未能依照约定履行购回义务的,本人对其未能履行完毕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购回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本公司/本人自有资金,如自有资金不足的,本公司/本人将通过各种合法手段筹集资金。如发行人在履行上述回购义务时资金不足的,本公司/本人将给予其必要的资金支持,以促使其完成回购义务。

本公司/本人在履行上述承诺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及程序,保证上述回购和购回能按时、顺利完成。如本公司/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本公司/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八、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若因本所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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