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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发行保荐书(申报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二〇二一年一月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3-1-2-1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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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民生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

李凯、马腾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李凯先生,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主持或者参与海伦哲(30020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国栋建设(600321)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八菱科技(002592)非公开发行股票(2014年、2015年)、兄弟科技(002562)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捷安高科(30084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马腾先生,保荐代表人,法学硕士,曾主持或者参与八菱科技(002592)非公开发行股票(2014年、2015年)、寒锐钴业(300618)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通达股份(002560)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天奈科技(68811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毕孝动

其他项目组成员:孙爱成、于波、樊威

2、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毕孝动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曾参与顺利办(000606)2017年、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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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乡市牧野区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区新七街与纬七路交叉口东南角
注册资本人民币9,148.2307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瑞庆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9年3月5日
股份公司设立时间2015年6月15日
董事会秘书李洪波
电话0373-3866199
传真0373-2688927
经营范围磷酸铁锂、镍钴锰酸锂新型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销售;对外贸易经营;硫酸镍、硫酸钴、氢氧化锂(不带储存设施批发经营)(有效期至2023年3月8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营业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三、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民生证券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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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第一阶段: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业管及质控部”)负责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核及管理,对各业务部门经过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拟承接的项目进行立项登记及审核批准。业管及质控部首先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的立项审核意见并下发给项目组;项目组对立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后,由业管及质控部提请召开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对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立项审核委员会通过对保荐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对申请立项的项目做出基本评判,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第二阶段:保荐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业管及质控部对项目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本保荐机构对保荐项目在正式申报前进行内部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部门在申请内核前,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至少2名非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项目复核小组,对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和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对项目材料制作质量进行评价。

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提交业管及质控部审核。对于保荐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核办公室”)审核前,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进行内核前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及时反馈项目组,项目组须对核查报告进行书面回复。业管及质控部应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并出具明确验收意见;保荐项目内核前全部履行问核程序,业管及质控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问核工作,并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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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及质控部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并收到项目组对核查报告的书面回复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与问核情况记录一并提交内核办公室申请内核。

内核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经初审认为符合内核会议召开条件的,负责组织内核委员召开内核会议。内核委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民生证券所有保荐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民生证券内核审查通过,并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后,方能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申报。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0年6月5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对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本次应参加内核委员会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实际参加人数为七人,达到规定人数。

内核委员会成员对本项目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一致表决出具同意意见,认为“天力锂能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其证券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不存在重大的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意保荐天力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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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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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有关发行上市的议案

发行人已于2020年6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依法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有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2020年6月19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方式、议事程序及表决方式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在形式及内容上均为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本保荐机构逐项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了管理、采购、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0〕10-8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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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计并出具“(天健审〔2020〕10-8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一)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前身系新乡市天力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5日,于2015年6月15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现行《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材料,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会计制度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10-81号)。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10-85号)。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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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的主要从事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财务专项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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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有关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17年-2020年6月财务会计信息开展了全面核查工作,对发行人报告期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重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确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财务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采取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和执行函证程序,获取并查阅主要客户、供应商工商登记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文件、发行人银行账户流水、账簿明细及原始单据等文件,并综合运用抽样、分析性复核、详细测试等措施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全面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收入及盈利真实,不存在人为调节、粉饰业绩等财务造假的情形。

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进行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前200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股东工商资料,截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前200名股东中共有30名机构股东,其中包括21名私募基金及1家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前200名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如下:

序号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基金 编号备案 时间名称登记 编号登记 时间
1宁波隆华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SGH5392019.4.28宁波隆华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039672014.6.27
2河南富德高科新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SD26932014.4.29北京富德科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015282014.4.29
3河南农开裕新先进制造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SN96772017.1.3河南中原联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10318952016.6.27
4-新疆华安盈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146782015.5.28
5湖北九派长园智能制造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SEV4462019.2.27深圳市前海九派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P10079282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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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基金 编号备案 时间名称登记 编号登记 时间
6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侨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SW21422017.7.27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10041902014.7.22
7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通辰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SS58722017.6.12上海辰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P10606122016.12.23
8河南欧瑞宏润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宏润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SR19232017.3.16河南欧瑞宏润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10603792016.12.9
9上海诺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淮北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SJE0972020.5.14上海诺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P10305642016.1.21
10吉林捷煦汇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SN80872016.12.22上海捷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327522016.8.9
11上海劲邦劲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SW33052017.7.28上海劲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006992014.4.1
12北京新鼎荣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鼎啃哥新三板精选层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SJM8622020.1.6北京新鼎荣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P10183302015.7.16
13北京新鼎荣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鼎啃哥新三板精选层二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SJQ0452020.2.20北京新鼎荣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P10183302015.7.16
14北京德丰杰龙升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S649872015.8.3北京新龙脉联合资本管理有限公P10625002017.4.28
15广州市科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SL49292016.9.5广东科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P10184702015.7.16
16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道一泉三板1号创业投资基金SN33972016.11.24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P10330082016.8.15
17深圳市高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高飞上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SS84222017.4.27深圳市高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P10307072016.1.28
18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中阅鸿利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SGX5862019.10.15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P10651642017.9.28
19杭州礼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024162014.5.26
20广州博牛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牛稳赢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SEN7122018.11.1广州博牛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674502018.3.1
21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中阅鸿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SEL6722018.9.3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P10651642017.9.28

截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前200名股东中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管理人情况
名称产品编码备案时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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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证券-中信证券-广州证券新兴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S546722015-05-2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股东中私募基金皆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基金产品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其管理人依法注册登记。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是一家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基于能量密度高、放电容量大、循环性能好、结构比较稳定等优势,三元正极材料已成为锂电池正极材料的重要发展方向,并被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工具及消费电子等相关领域。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如下:

(一)锂离子电池行业技术路线变化的风险

锂电池按照正极材料的不同,可以分为锰酸锂电池、钴酸锂电池、磷酸铁锂电池、三元锂电池等类型。近年来,三元锂电池凭借其能量密度较高的优势在诸多应用市场,特别是新能源汽车领域呈现装配量快速提升的趋势,市场份额不断提高。如果未来锂电池行业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其他类型锂电池或者出现新的类型锂电池在安全、性能、环保、价格、市场接受度等方面更具有比较优势,将会对公司三元材料产品需求产生较大的冲击,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公司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进而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动自行车锂电池领域,根据正极材料分类,电动自行车锂电池主要有三种技术路线:一是以星恒电源为代表,主要采用三元材料掺杂锰酸锂的技术路线;二是以天能股份、博力威为代表,主要采用三元材料的技术路线;三是以芯驰为代表,主要采用磷酸铁锂的技术路线。鉴于综合性能、安全性、成本等方面的优势,目前5系三元材料在电动自行车领域为主流产品。未来若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公司三元材料市场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

(二)锂电池在电动自行车领域应用不及预期的风险

报告期内,电动自行车领域是公司产品最主要的应用方向。现阶段,铅蓄电池为我国电动自行车的主配电池。近年来随着制备技术的进步和国家对电动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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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出台,锂电池凭借其轻量、环保以及使用寿命长等优势,在国内电动自行车市场的装配量逐年提升,已经在电动自行车领域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据高工产研(GGII)统计,2019年锂电池在电动自行车领域的渗透率约为23%,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铅蓄电池的市场份额。但受制于制造成本、技术应用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锂电池未来在电动自行车领域应用普及依然存在不及预期的风险,未来可能出现锂电池市场份额下滑、装配量下降以及增长率不及预期的风险,进而可能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三)客户集中度较高及客户流失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46%、

56.92%、58.22%和69.07%,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似。公司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小型动力锂电池领域,客户相对集中与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有关。公司客户已经覆盖了小型动力锂电池领域的主要厂商,包括星恒电源、天能股份、长虹新能源、海四达、横店东磁、阳光电源、鹏辉能源。如果公司与下游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客户流失,或者主要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变动导致采购量下滑,或者若未来行业格局发生变化,公司未能及时培育新的客户,将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下滑50%以上甚至亏损的风险。

(四)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正式实施。《新国标》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时速等参数指标,多地出台的道路车辆管理制度对电动自行车登记牌照及购买保险等事项也提出了要求。《新国标》及各地配套道路车辆管理制度的推出长期来看有利于促进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但在相关标准及要求实施的初期阶段,部分电动自行车需求者会出现观望、延后消费的可能,进而影响到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未来,若国家针对电动自行车出台新的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其他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时速、回收、安全、充放电性能、牌照登记或者其他事项提出新的要求或者标准,有可能导致锂电池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电池在电动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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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领域不再具有比较优势,会导致锂电池的市场需求出现下滑,甚至出现锂电池因政策变动被其他电池替代、淘汰的风险。此外,在主打小型动力锂电池领域的同时,依靠稳定的产品质量和性能,公司部分产品已经进入新能源汽车市场并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近年来受益于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整体发展较快,动力锂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其市场亦发展迅速。但是,随着降低补贴金额、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补贴方式由预拨制转为年度清算制等一系列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的实施,新能源汽车的价格以及消费者购车热情可能会受到影响,整车价格波动将由汽车厂商和汽车产业链供应商共同承担,补贴政策的退坡可能会对公司未来产品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硫酸镍、硫酸钴、硫酸锰、碳酸锂、氢氧化锂以及前驱体等。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4.21%、93.47%、92.39%及91.92%,占比均在90%以上。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宏观政策环境、市场供求状况及大宗商品交易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从而对发行人的成本管理和销售定价造成一定影响。

发行人安排专门人员跟踪国内有色金属价格走势,同时采用技术革新、工艺改进等多种手段,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经营的影响,对发行人综合毛利率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如果未来出现主要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或原材料采购成本管理不利等情况,发行人将面临较大的成本风险。发行人通常根据当时的原材料价格,加成一定的毛利向客户报价,若原材料价格波动频繁,可能出现发行人采购原料时的价格与签署订单时的原料价格差异较大,与预计订单成本不完全匹配,导致发行人无法将价格波动风险有效向下游客户传递。总之,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带来更高的挑战,若原料价格波动无法有效传递给下游客户,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六)发行人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深耕小型动力锂电池领域多年,凭借技术优势和质量稳定可靠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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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已经与星恒电源、天能股份、长虹新能源、海四达、横店东磁、阳光电源、鹏辉能源等多家知名锂电池厂商建立了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保持较高的复合增长率。随着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发行人在行业内的领先优势、议价能力等均会受到影响,如果发行人不能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一定领先优势,发行人面临经营业绩未来不能持续保持快速增长,甚至出现下滑的风险。

(七)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及发生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3,622.84万元、39,215.61万元、47,254.72万元及54,371.26万元。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增长较快,主要系销售规模增长以及所处行业的市场供求、资金状况以及客户的信用状况等因素所致。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星恒电源、天能帅福得、横店东磁、银隆新能源及长虹三杰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35,887.77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66.00%。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及主要客户欠款金额较大均给发行人经营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未来如果上述客户或者其他客户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可能出现应收账款回款速度变慢或者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形成坏账的风险,从而对发行人的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广阔发展空间,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发行人具备较强的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品牌和客户优势;同时,发行人制定了可行的未来发展目标与规划以确保未来持续成长,充分分析影响未来成长的风险并制定了应对措施。若发行人未来发展与规划及风险应对措施能够顺利有效实施,发行人将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八、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发行人会计师对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和2020年1-9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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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审〔2020〕10-95号”《审阅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审阅(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如下: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35,902.73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19.15%;总负债为64,613.10万元,较上年末增长46.54%;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84,896.81万元,同比增长12.30%;2020年1-9月实现净利润3,612.01万元,同比下降41.51%;2020年1-9月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75.17万元,同比下降44.49%。

公司基于2020年1-9月经审阅的财务数据,结合市场供需情况以及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11.60亿元至13.20亿元,较2019年度增长14.66%至30.48%;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00万元至5,200万元,较2019年度下降27.17%至32.78%;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00万元至4,800万元,较2019年度下降35.69%至41.05%。前述2020年度财务数据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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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

项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作为天力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天力锂能本次证券发行项目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中,民生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在本次证券发行中,发行人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法律顾问,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和验资机构,聘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验资机构、聘请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其提供IPO财经公关咨询服务。此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附件一: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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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毕孝动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凯 马腾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袁志和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杨卫东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杨卫东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冯鹤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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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作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授权李凯、马腾同志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工作。

一、目前,李凯先生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在审项目;马腾先生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在审项目。

二、最近3年,李凯先生、马腾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均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三、最近3年,李凯先生曾担任捷安高科(30084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最近3年,马腾先生曾担任天奈科技(68811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两位签字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及签字保荐代表人已对上述说明事项进行了确认,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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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凯 马 腾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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