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以不超过9,000万元人民币(最终价格以招拍挂确定的价格为准)的价格,购买位于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1499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于未来CDMO业务以及“特色原料药及关键中间体+制剂”一体化业务的储备用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
一、交易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参与了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南洋八路与东海第七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地块使用权的挂牌出让竞拍,最终以8,835万元人民币竞得上述地块14997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3310822020A21049。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
出让人: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让人: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土地位置: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南洋八路与东海第七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3、土地面积:149970平方米;
4、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5、出让年限:50年;
6、土地价格:8,835万元人民币;
7、出让价款支付:分二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021年1月28日前支付第一期4,417.50万元,2021年7月28日前支付第二期4,417.50万元;
8、违约责任: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三、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是基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用于提升未来CDMO业务以及“特色原料药及关键中间体+制剂”的一体化业务产能,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行业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布局和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