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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并就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周文元先生。周文元先生计划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同时,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辛小标:

高卫东:

朱和平: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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