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下属公司财务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建 黄亚英 张汉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