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易欢欢 李 山 王立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