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1年1月19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黄河”)、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和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送达的(2018)甘0103民初637号案件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大股东,以下简称“湖南昱成”)二审《民事上诉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湖南昱成以新盛投资参会人员无权在兰州黄河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新盛投资董事长杨世江代表新盛投资在兰州黄河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行为无效为由,向七里河区法院,对新盛投资和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新盛工贸为第三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新盛投资无权在兰州黄河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并撤销兰州黄河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依法判决兰州黄河从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代表股份中扣除新盛投资的表决股份后,重新计算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实际表决结果并做出合法有效的决议,以及该案已获七里河区法院受理等相关情况。
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新盛投资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
受理湖南昱成诉新盛投资解散纠纷一案为由,申请中止审理该案。七里河区法院遂于2018年7月1日做出(2018)甘0103民初6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该案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即“湖南昱成诉新盛投资解散纠纷一案”的相关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18))消除后,该案恢复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11日上午开庭审理。
2020年12月14日,新盛投资、公司和新盛工贸收到七里河区法院(2018)甘0103 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湖南昱成的诉讼请求。上述事项详情请参阅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6日和2020年12月15日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7)和《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41)。
二、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
湖南昱成因不服七里河区法院(2018)甘0103 民初637号民事判决而提起上诉。2021年1月19日,新盛投资(一审被告)和公司(一审被告)作为被上诉人、新盛工贸作为第三人,收到七里河区法院送达的上诉人湖南昱成(一审原告)二审《民事上诉状》,案由为公司决议纠纷,上诉请求主要为请求撤销七里河区法院(2018)甘0103 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改判支持湖南昱成的全部诉讼请求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对(2018)甘0103民初637号案件的二审《民事上诉状》;
2.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民初637号《送达回证》。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