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增资及本次股权转让系本次交易的部分之一,系经本公司与协议各方协商后,为优化丽珠开曼下属企业的股权结构及便于丽珠开曼下属企业的融资而进行的交易,《丽珠生物增资协议》与《丽珠单抗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定价公允,合同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增资及本次股权转让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2、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亦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定价公允,合同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珠海市丽珠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与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郑志华、谢 耘、田秋生、黄锦华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