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1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六条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程序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对应分管领导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上述台账和《审批表》均应当妥善保管并按公司规定存档。第十一条 公司对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见附件三),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第十二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
事宜,依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月18日
附件一: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 | □暂缓 □豁免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时限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 □否 | ||
申请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意见 | |||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核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 |
附件二: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1)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2): 报备时间: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3) | 内幕信息内容 (注4)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5)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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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