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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9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关联人的定义,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建立及时更新制度,确保关联人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章节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时,由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

(二)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四)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交易金额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公司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则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对本公司是否更有利。当本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按类别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审议及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3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请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相关章节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除前款规定外,还披露包括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对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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