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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正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9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1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55名激励对象授予31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17元/股。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桦、李长宝、郑晶晶

2021年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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