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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6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润欣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润欣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
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
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关联董事回避了股权激励计划关联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计激励计划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本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选取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即 2021-2023 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000 万
元、5750 万元、6750 万元。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
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
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较高成
长性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的特点,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徐逸星(签字):
    秦扬文(签字):
    田陌晨(签字):
                                                      2021 年 1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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