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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联科技:收购报告书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6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荣联科技股票代码:002642

收购人名称: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济宁高新区海川路9号通讯地址:济宁高新区海川路9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一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收购报告书摘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收购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荣联科技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审核申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转让的确认文件后,由转让双方按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核;尚需获得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经达”)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收购方受让上市公司第一批股份和接受表决权委托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第二批股份转让的时间尚不确定且届时需要另行签署协议,在不考虑第二批股份转让的情况下,收购人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免于发出要约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在如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协议经山东经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王东辉和吴敏签字;王东辉和吴敏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山东经达行使第一批股份转让完成后其持有的荣联科技剩余全部118,325,465股股份(占荣联科技股份总数的17.66%)的表决权,并

就此与山东经达签署相应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且上述协议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山东经达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事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效条件(如有)。《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山东经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王东辉和吴敏签字之日起生效。《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于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王东辉及其配偶吴敏向山东经达协议转让二人合计所持有的荣联科技4.00%股份事项已经顺利实施,该等协议转让的股份已经过户登记至山东经达名下,且王东辉及其配偶吴敏将剩余17.66%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山东经达的协议已生效;荣联科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协议所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方案;山东经达本次认购已取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山东经达需取得的内部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协议所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六、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收购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收购人承诺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 7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18

第四节 收购方式 ...... 20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47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 48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 50

第一节 释义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收购人、山东经达、受让方、受托方、认购方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荣联科技、上市公司、发行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委托方王东辉、吴敏
济宁高新济宁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第一批股份、第一批转让股份王东辉和吴敏向山东经达转让26,803,2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其中,王东辉向山东经达转让20,156,119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1%,吴敏向山东经达转让6,647,093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99%
第二批股份、第二批转让股份王东辉和吴敏向山东经达转让剩余26,803,21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
本收购报告书摘要、本报告书摘要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东辉、吴敏签署的《关于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东辉、吴敏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债务置换协议》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东辉、吴敏之《债务置换协议》
《资金支持框架协议》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资金支持框架协议》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荣联科技向收购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期限:2011年6月16日至2041年6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8193621XD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亮住所:济宁高新区海川路9号经营范围: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孵化;科技园区的开发与经营;工业厂房、设备的租赁与销售;受托从事股权投资管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业务除外);矿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非金属矿石及制品、金属矿石、煤炭(不含存储)、纺织品、纺织机械及配件、纺织原料及辅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服装加工、销售;储备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土地储备市场化运作;土地整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讯地址:济宁高新区海川路9号联系电话:0537-6568565

二、收购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一)收购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山东经达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二)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济宁高新持有山东经达100%股权,为山东经达控股股东,济宁高新区国有资本管理办公室通过全资子公司济宁高新持有山东经达100%股权,为山东经达实际控制人。山东经达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收购人山东经达的控股股东济宁高新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济宁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期限:2009年7月1日至2059年6月3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2011180X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默

住所:济宁高新区海川路东9号D1楼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对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项目、建设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孵化;科技园区的开发与经营;工业厂房、设备的租赁与销售;受托从事股权投资;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业务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山东经达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1北京爬墙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0.00100.00%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软件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不含汽车)。(“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山东经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000.00100.00%国内保理、出口保理、商业保理、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业务;贸易保理;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资信调查与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济宁市高新经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注3)50,000.00100.00%在批准区域内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等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济宁综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00.00100.00%对保税区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普通货物(不含危险化学品)仓储、装卸、搬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山东新硕国际贸易有限10,000.00100.00%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业务除外);矿产品、金属材料(不含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公司稀贵金属)、建筑材料、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焦炭、煤炭(以上两项均不含存储)、润滑油、润滑脂、纺织品、纺织机械及配件、纺织原料及辅料、钢材、钢坯、铁矿石、煤矿机械设备及配件、采矿专用设备、矿山机械、矿用材料、橡胶制品、汽车、汽车配件、木材及木制品、纸浆、纸制品、食品、农产品的销售;服装加工、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不含前置审批项目,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能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普通货物装卸;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运输;国际货运代理(以上四项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业务除外);国内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济宁市新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51,000.00100.00%土地整理服务;农业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农产品的销售;土壤修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济宁新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100.00%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专属保险代理业务(凭授权经营);园区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企业信用评级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为小微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8济宁高新财金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100.00%以自有资产投资及咨询服务;股权投资;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创业投资及咨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能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济宁一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00.00100.00%从事济宁高新区廖沟河东片区(土地面积44203平方米,坐落于崇文大道以南、廖沟河以东)之住宅的开发销售及出租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10欣祥兴电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22,600.00100.00%设计、制造、加工计算器、通讯、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封装所需精密高密互联积层板、刚挠电路板、柔性印刷线路板、封装载板等新型电子元器件及其他各类印刷电路板或电子相关产品,从事与本企业同类产品及其原材料的商品批发及进出口业务;厂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济宁高新区经科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30,300.00直接及间接90.00%在济宁市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开展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济宁新高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79,000.0063.29%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代理服务;建材销售;工业园区及配套服务设施的开发与运营;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孵化;对道路桥梁、市政管网项目的投资与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中力远达(济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00.0060.00%供应链管理服务;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普通货物装卸搬运和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检验代理服务;货物报关代理服务;货物配载信息咨询;工程机械和机械配件的销售;有色金属(不含希贵金属)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中成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6,000.0051.00%供应链管理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不含前置审批项目,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能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矿产品、有色金属及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焦炭及煤炭(不含储存)、润滑油、润滑脂、针纺织品、纺织机械及配件、纺织原料及辅料、钢材、钢坯、铁矿石、服装、木材及木制品、五金产品、家用电器、汽车及配件、水煤浆(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的销售;普通货物(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15永生重工有限公司35,000.0051.00%工程机械及配件加工、销售;机电设备、钢材、建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金属铸件、金属锻件的设计、生产、销售、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6山东融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5,000.0051.00%管廊、路桥、管道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环保型住宅构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木转让;房屋建筑工程;装配式建筑产品、模具及配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7济宁高新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00.00直接及间接49.00%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以自有资产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上述企业均为山东经达控制的一级子公司。注2:除特别说明外,以上持股比例均为直接持股。注3:济宁市高新经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发布清算组备案信息,公告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山东经达外,收购人山东经达控股股东济宁高新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1济宁东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100.00%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保洁服务;花卉苗木种植与销售;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土石方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垃圾清运;建筑垃圾清运;环保设备维护;对垃圾转运站项目的建设、运营;对城建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化粪池沉淀清理;道路清扫;物业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房屋修缮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销售、维修;建材、五金交电的销售;管委授权经营资产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水电暖安装工程;通信工程(不含无线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电及卫星接收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山东滨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10,452.00100.00%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物业服务;路面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农业综合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济宁高新人才联盟服务有限公司200.00100.00%提供人才信息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组织人才招聘,开展人才素质测评,组织与与人才流的有关的各类培训(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济宁高新外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444.53100.00%酒店管理;旅游服务;会议会展服务;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礼仪庆典活动策划;房屋租赁代理服务;汽车租赁;健身服务;洗染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洗车服务;餐饮管理;餐饮咨询;餐饮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对土地的综合治理;土地流转信息咨询;生态项目投资管理;房屋租赁代理服务;自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发布业务;卷烟、雪茄烟零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小包装食盐零售;日用品、服装鞋帽、箱包皮具、针纺织品、户外用品、文体用品、床上用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家具、普通劳保用品、工艺美术品、健身器材、电子设备及器材、办公设备、通讯设备及器材、洗涤化妆品、玩具、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婴幼儿手推车、家居用品、汽车用品、计生用品、花卉花艺、钟表眼镜、金银珠宝饰品、玉器、家用电器、计算机及耗材、电线电缆、照明电器、医疗器械、农产品、智能卡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47,000.00100.00%管委授权经营资产的管理;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开展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山东济宁久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300.0099.01%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及期货);投资管理。(需专项许可经营的项目凭许可证或批准的文件经营)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7济宁海达信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6,100.0050.82%创业投资业务。(需专项许可经经营的项目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上述企业均为济宁高新控制的一级子公司。注2:除特别说明外,以上持股比例均为直接持股。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

(一)山东经达主营业务情况

收购人山东经达是济宁高新区管委会下属的全资国有企业,定位为现代工业园区的专业化运营商、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载体、土地储备开发运营的运作平台、带动产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山东经达具体业务包括:负责济宁高新区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招商、运营、管理;以创新的形式开展基金投资、产业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债权投资等各项类金融相关业务;辖区一级土地市场的开发。

(二)山东经达最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

山东经达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17-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审计机构为济宁仁诚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最近三年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0.9.302019.12.312018.12.312017.12.31
资产总额1,449,955.391,221,944.211,061,226.94755,298.38
负债总额1,004,286.15776,102.65677,484.87381,669.26
所有者权益445,669.25445,841.56383,742.06373,629.11
少数股东权益18,367.2429,203.8238,049.8540,953.44
资产负债率69.26%63.51%63.84%50.53%

2、最近三年一期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9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营业收入236,544.5799,573.7974,482.9280,160.39
利润总额1,909.953,790.226,496.2251,366.85
净利润1,791.661,733.096,095.1350,041.04

3、最近三年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9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88,690.14-28,782.2553,147.106,357.3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0,584.46-46,386.36-74,216.56-126,720.5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2,046.1546,643.4356,505.37117,334.11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63,716.4567,354.8595,875.8560,439.22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山东经达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山东经达最近五年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被告案由金额(万元)案件阶段
山东经达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11,490.00已结案
山东经达济宁森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13,070.59已和解
山东经达山东济宁特力机床有限公司追债权纠纷2,502.42已结案

除上述事项外,山东经达最近五年内无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山东经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国籍身份证号码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张亮执行董事、总经理中国3708021981********山东省济宁市
贾恩强监事中国3708111976********山东省济宁市
郭海涛副总经理中国3708271970********山东省济宁市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山东经达的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山东经达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山东经达控股股东济宁高新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山东经达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境内、境外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持股比例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
1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5.00%101,918.9125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参与货币市场,从事同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山东经达控股股东济宁高新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境内、境外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具体如下:

业拆借;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拆借;外币兑换;国际结算;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凭金融许可证经营,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序号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持股比例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
1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间接持有5.00%101,918.9125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参与货币市场,从事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拆借;外币兑换;国际结算;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凭金融许可证经营,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收购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收购获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通过本次交易,山东经达将成为荣联科技的控股股东,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和资金实力,提升上市公司授信水平及融资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实力。

本次收购完成后,山东经达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山东经达作为控股股东将在业务发展、资金等方面利用优势地位和资源为上市公司提供支持。

二、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已披露的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交易安排和《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外,收购人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本次非公发行审核情况及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等因素,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不会减少本次收购中所获得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作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2021年1月8日,山东经达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收购交易。

2021年1月14日,济宁高新出具股东决定,同意本次收购交易。

2021年1月15日,山东经达与王东辉、吴敏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表

决权委托协议》、《债务置换协议》,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资金支持框架协议》。

2021年1月1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程序

本次收购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审核申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转让的确认文件后,由转让双方按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核;尚需获得山东经达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收购由协议受让股份、接受表决权委托和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三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一)协议受让股份

2021年1月15日,山东经达与王东辉、吴敏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以现金方式受让王东辉和吴敏合计持有的荣联科技53,606,42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8.00%。该等股份分两批进行转让,第一批转让26,803,212股股份,在《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签订后由山东经达、王东辉、吴敏与质权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其中王东辉转让20,156,11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01%,吴敏转让6,647,09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0.99%;第二批转让26,803,21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分如下情形:(1)第一批股份转让完成后,且2021年9月30日前,王东辉、吴敏可以随时向山东经达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山东经达按照发出通知之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溢价18%受让第二批股份,山东经达应无条件同意受让,但截至王东辉、吴敏发出通知之日,王东辉、吴敏出现严重违反《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或出现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或山东经达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除外;山东经达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签署第二批股份的转让协议,之后向王东辉、吴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并配合王东辉、吴敏进行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2)第一批股份转让完成后,且最晚于2021年9月30日前王东辉、吴敏仍未向山东经达发出通知,山东经达可以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随时向王东辉、吴敏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按照上市公司2021年9月30日(含)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溢价18%向山东经达转让第二批股份,王东辉、吴敏均同意转让,但山东经达出现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未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除外,王东辉、吴敏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签署第二批股份的转让协议,并在收到山东经达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后配合山东经达进行股份转让的

过户登记。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定价规则,届时双方需另行签署第二批股份的转让协议,用以最终明确该次股份转让的定价基准及交易价格等,双方同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第二批股份的转让协议不得与《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相冲突。若双方依上述约定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法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的定价规则,双方应当寻求或通过其他合法合规方式完成第二批股份的转让。

(二)接受表决权委托

2021年1月15日,山东经达与王东辉、吴敏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王东辉和吴敏将其持有的第一批股份协议转让涉及的股份以外剩余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即王东辉和吴敏合计持有荣联科技的118,325,46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7.66%)的表决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山东经达行使,委托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第一批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山东经达名下之日开始,至山东经达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实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王东辉和吴敏实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5%之日或36个月届满之日(孰早)终止,但双方另行协商的除外。在协议受让第一批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且《表决权委托协议》实施后,山东经达将持有荣联科技26,803,2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00%;同时拥有王东辉、吴敏所持上市公司118,325,46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7.66%)对应的表决权。山东经达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45,128,6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1.66%。山东经达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山东经达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山东经达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因此,山东经达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济宁高新区国有资本管理办公室。

(三)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1年1月15日,山东经达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山东经达拟通过现金方式认购荣联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不超过

102,710,027股股份(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33%。第二批股份转让的时间尚不确定且届时需要另行签署协议,在不考虑第二批股份转让的情况下,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山东经达通过协议受让第一批股份及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不超过102,710,027股股份,山东经达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将合计为129,513,239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6.76%。王东辉、吴敏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将合计为118,325,465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5.31%。由于双方实际持股比例相差不足5%,王东辉、吴敏仍需按照《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在委托期限内将所持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山东经达,山东经达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将增至247,838,704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07%。山东经达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济宁高新区国有资本管理办公室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若第二批股份转让完成情况下,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山东经达通过受让第一、二批股份及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不超过102,710,027股股份,山东经达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将合计为156,316,452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0.23%。王东辉、吴敏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将合计为91,522,252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1.84%。由于双方实际持股比例相差8.38%,超过5%,《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山东经达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济宁高新区国有资本管理办公室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收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2021年1月15日,山东经达与王东辉、吴敏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受让方):山东经达

乙方(转让方):王东辉(乙方一)、吴敏(乙方二)

2、交易方案

(1)为了解决王东辉和吴敏股票质押债务及推进上市公司未来业务的健康发展,王东辉和吴敏同意向山东经达协议转让上市公司8%股份。具体交易方案为:为协助王东辉和吴敏解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逾期问题,在本协议签署后,由山东经达、王东辉和吴敏与质权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王东辉和吴敏向山东经达转让26,803,2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以下简称“第一批股份”),其中,王东辉向山东经达转让20,156,119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吴敏向山东经达转让6,647,093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99%。第一批股份转让完成后且2021年9月30日前,王东辉和吴敏向山东经达转让剩余4%股份(以下简称“第二批股份”),即转让26,803,213股。

(2)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山东经达已经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且上市公司已经公告了非公开发行预案。

3、股份转让

(1)本协议签署后,王东辉和吴敏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山东经达转让第一批股份,即向山东经达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26,803,2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其中,王东辉向山东经达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20,156,11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1%,吴敏向山东经达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6,647,09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99%;山东经达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第一批股份。

(2)第一批股份转让完成后且2021年9月30日前,王东辉和吴敏向山东经达转让第二批股份,即向山东经达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26,803,21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山东经达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第二批股份。

(3)双方确认并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包含股份交割日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及附有的全部股东权益和利益,以及全部股东义务和责任。所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利润和任何标的股份派生权益(如股利、分红、送股等收益),均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于交割

时同时从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若股份交割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预案但在股份交割日后实施的,则仍由山东经达按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享有待分配的股利。

(4)如本次交易全部完成,山东经达将持有上市公司53,606,42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8%。

4、转让价款以及支付

(1)转让价款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第一批股份的转让价格为5.903元/股,转让价款总对价为人民币壹亿伍仟捌佰贰拾壹万玖仟叁佰陆拾元肆角肆分(?158,219,360.44),其中王东辉持有的20,156,119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玖拾捌万壹仟伍佰柒拾元肆角陆分(?118,981,570.46),吴敏持有的6,647,093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叁仟玖佰贰拾叁万柒仟柒佰捌拾玖元玖角捌分(?39,237,789.98)。

第二批股份分如下情形:(1)第一批股份转让完成后,且2021年9月30日前,王东辉和吴敏可以随时向山东经达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山东经达按照王东辉和吴敏发出通知之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溢价18%受让第二批股份,山东经达应无条件同意受让,但截至王东辉和吴敏发出通知之日王东辉和吴敏出现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出现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或山东经达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除外;山东经达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签署第二批股份的转让协议,之后向王东辉和吴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并配合王东辉和吴敏进行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2)第一批股份转让完成后,且最晚于2021年9月30日前王东辉和吴敏仍未向山东经达发出通知,山东经达可以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随时向王东辉和吴敏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按照上市公司2021年9月30日(含)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溢价18%向甲方转让第二批股份,王东辉和吴敏均同意转让,但山东经达出现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未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除外,王东辉和吴敏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签署第二批股份的转让协议,并在收到山东经达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后配合山东经达进行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定价规则,届时双方需另行签署第二批股份的转让协

议,用以最终明确该次股份转让的定价基准及交易价格等,双方同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第二批股份的转让协议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若双方依上述约定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法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的定价规则,山东经达和王东辉、吴敏应当寻求或通过其他合法合规方式完成第二批股份的转让。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上述事项新增股份或股东权益,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一并转让给山东经达,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不增加。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①双方同意,由山东经达以现金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转让价款。

②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三(3)个工作日内,王东辉开设与山东经达共管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和接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转让价款。本协议签署后三(3)个工作日内,山东经达向共管账户支付5,000万元预付款,由王东辉、吴敏专项用于支付第一批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和偿还债务,该笔预付款将在本协议生效后自动转为第一期转让价款。王东辉和吴敏应当在支付第一批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前三(3)个工作日以书面、传真或邮件的方式通知山东经达,山东经达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一(1)个工作日内按照王东辉和吴敏转让第一批股份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配合王东辉和吴敏完成由共管账户向王东辉和吴敏指定账户的付款。

③在王东辉和吴敏向山东经达出具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的书面确认函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山东经达将第一批股份剩余全部转让款即壹亿零捌佰贰拾壹万玖仟叁佰陆拾元肆角肆分(?108,219,360.44)并配合王东辉和吴敏将共管账户中剩余款项(若有剩余)一并支付、划付至王东辉和吴敏质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王东辉和吴敏在质权人的股票质押借款,将偿还股票质押借款之外的剩余款项(如有),支付、划付至王东辉和吴敏指定的银行账户。

5、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1)山东经达在本协议项下第4.3.3条支付义务的履行以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满足或被山东经达事先书面豁免(或附条件豁免)为前提:

①王东辉、吴敏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山东经达行使第一批股份转让完成后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全部118,325,46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7.66%)的表决权,并就此与山东经达签署相应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且上述协议已经生效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②截至王东辉和吴敏向山东经达出具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的书面确认函之日,不存在禁止或限制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法院判决、裁定等;

③截至王东辉和吴敏向山东经达出具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的书面确认函之日,王东辉和吴敏已在主要方面履行且遵守本协议及其他文件项下需遵守或履行的各项约定事项以及承诺,且未发生本协议及其他文件项下的重大违约行为;

④截至王东辉和吴敏向山东经达出具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的书面确认函之日,王东辉和吴敏已与山东经达、质权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⑤标的股份的质权人已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事宜且山东经达、王东辉、吴敏与质权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第二笔付款条件已满足;除已知的质权人外,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⑥上市公司及其全部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在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⑦截至王东辉和吴敏向山东经达出具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的书面确认函之日,上市公司现有经营在正常的状况下持续运作,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财务、发展前景、运营及管理层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⑧王东辉和吴敏向山东经达出具本协议第5.1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山东经达以书面方式豁免)的书面确认函并提供第5.1.4条及第5.1.5条的证明材料。

(2)双方同意,在山东经达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第4.3.3款项下支付义务前,上市公司发生影响山东经达入股上市公司利益的重大事件时,为确认是否满足本

协议第5.1条相关先决条件,山东经达有权委托律师、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充尽调以确认是否满足交交割条件,如尽调结果显示上市公司所发生的该重大事件将严重影响山东经达利益,山东经达有权要求重新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交易条件,以消除该等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对山东经达造成的风险及损失,如双方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未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书面法律文件,则山东经达有权解除本协议。

(3)若本协议第5.1条所述事项未能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满足或被山东经达事先书面豁免,则除非山东经达书面同意予以延期,山东经达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协议第5.1条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被山东经达附条件豁免,则王东辉和吴敏应按山东经达要求的期限促使该等义务得以充分履行。

(4)若山东经达未能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收到其国资主管部门就本次交易的批准文件,除非王东辉和吴敏书面同意予以延期,王东辉和吴敏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6、股份登记过户及过渡期安排

(1)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视为完成交割,标的股份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为股份交割日。

(2)各方应当在山东经达支付完毕第一批股份转让全部价款后,按照与质权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第一批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并完成过户。

(3)双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股份的相关交割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4)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交易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王东辉和吴敏有义务促使上市公司亦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5)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完成之日为过渡期。双方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过渡期工作小组,过渡期工作小组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山东经达委派1名成员,王东辉和吴敏委派1名成员,上市公司委派1名成员,其中山东经达委派人员担任组长。

(6)过渡期内,王东辉和吴敏应确保其提名的董事在就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重大事项(需董事会审议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分红、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等事项)进行表决前,均需事先征求过渡期领导小组意见,并依照过渡期领导小组的意见进行表决。

(7)过渡期内,王东辉和吴敏应在自身权限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证并促使标的公司诚实信用、谨慎、妥善、合理地经营、使用其各自资产和业务,保证上市公司正常延续以前的经营,其资产、业务、财务、运营及管理层等任何情况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得在正常生产经营之外,增加构成上市公司的负债/或有负债,且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8)过渡期内,除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强制性规定要求或提前经山东经达书面同意外,王东辉和吴敏不得提议或者通过其提名或推荐的董事提议任何对《公司章程》及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调整的议案,不通过任何可能导致限制或损害山东经达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的决议。

(9)过渡期内,在山东经达严格遵守、充分履行本次交易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王东辉和吴敏承诺不得与任何第三方接触、商议、洽谈任何涉及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或股份权利处分、其他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或任何影响本次交易履行的事项,亦不得就此签署任何具有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件等。王东辉和吴敏违反上述约定的,山东经达有权解除本协议,王东辉和吴敏应赔偿山东经达由此导致的所有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费用、差旅费用、人工成本、诉讼费等),并按照第一批股份转让价款的5%向山东经达支付违约金。

7、上市公司治理及后续事项

(1)自第一批股份交割日起四十五(45)日内,除非山东经达书面豁免,

王东辉和吴敏应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确保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以下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的方式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①上市公司董事会仍由9名董事组成(6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山东经达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东辉和吴敏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山东经达提名的候选人全部当选。

②由山东经达选派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分管公司财务的副总经理。上市公司原财务总监继续保留。财务审批事项实行分管副总和财务总监双签制度,并通过制度规定明确分管财务副总和财务总监的职责分工,提高决策效率。

③由山东经达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会计和出纳等人员。

④王东辉担任上市公司联席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约定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山东经达根据需要,派驻相关的管理层(如财务经理、内控负责人等)入职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管控。

⑤山东经达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股东监事候选人,王东辉和吴敏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股东监事候选人,另外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双方应促使和推动双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当选及山东经达提名的监事为监事会主席。

(2)在第一批股份转让完成后至王东辉和吴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且仍对上市公司的决策、运营等具有重要影响的期间,王东辉和吴敏及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王东辉和吴敏的近亲属、王东辉和吴敏控制的企业,下同)不得聘用上市公司在职核心人员,未经山东经达同意,王东辉和吴敏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再设立或经营与上市公司核心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主体,且不从事对上市公司产生重要实质性影响的业务。

(3)在过渡期内,王东辉和吴敏将维持目前已向上市公司融资提供的担保等,且根据王东辉和吴敏及其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逐步减少、对上市公司债务逐步清偿的同时稳定有序地解除或者置换其对上市公司的担保,并在过渡期满后可尽快解除对于上市公司债务提供的全部担保。

(4)第一批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王东辉和吴敏承诺上市公司在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均不亏损(荣联科技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报告载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为正),若以上任一年度出现亏损,则王东辉和吴敏应在上市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亏损额补足给上市公司,王东辉和吴敏承担的前述补偿上限金额合计不超过已转让股份之转让总价款的8%。如果山东经达通过控制或/及影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等方式限制王东辉对上市公司业务正常发展的参与和管理,或者山东经达未能按照承诺为标的公司提供3亿元的资金支持或未按照与王东辉和吴敏签署的《债务置换协议》向王东辉和吴敏提供资金支持,则可以免除王东辉和吴敏的上述补偿义务。

(5)为了更好的稳定并激励现有核心团队,以及未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和团队,避免控股权转让造成团队流失,上市公司拟在控股权转让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但需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规定)。

①在王东辉对上市公司业务总体负责期间,保留其对股权激励方案制定、时间点选择和授予安排的权力,授予范围覆盖管理层和骨干员工,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允许的董事会成员。

②股权激励以提升公司的业绩为出发点,给公司带来的额外成本(当期成本)由团队通过增加业绩来抵消;

③股权激励计划的总体业绩要求适当,以确保激励效果。

(6)表决权委托终止后,如王东辉和吴敏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上市公司5%以上的第二大股东,为了保证山东经达控制权的稳定性,王东辉和吴敏须向山东经达出具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7)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在济宁高新区设立销售公司,并将部分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子公司转移到济宁高新区。具体以济宁高新区管委会与上市公司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书》为准。

(8)第一批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年内,王东辉不得主动从上市公司离职。

8、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协议的成立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2)本协议在如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①本协议经山东经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王东辉和吴敏签字;

②王东辉和吴敏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山东经达行使第一批股份转让完成后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全部118,325,465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7.66%)的表决权,并就此与山东经达签署相应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且上述协议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③山东经达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事宜;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效条件(如有)。

(3)本协议无效、不生效、被撤销、终止均不影响王东辉和吴敏在本协议无效、不生效、被撤销、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经达全额返还已收取的价款,王东辉和吴敏应按本款约定及时履行款项的全额返还义务。

9、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双方经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协议。协议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2)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本协议终止:

①山东经达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事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等有关政府部门禁止实施上述交易;

②双方无法提供满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交易提出的问询、要求的资料等,经双方协商后仍无法对本次交易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③本次交易不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查通过;

④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时。

(3)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山东经达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①本协议第5.1.1条至第5.1.8条中所述事项未能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满足或被山东经达事先书面豁免;

②在山东经达履行本协议项下第4.3.3条支付义务前,第5.1.1条至第5.1.8条未持续满足且未被山东经达书面豁免;

③因王东辉和吴敏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申报本次股份转让及办理过户登记相关手续;

④《表决权委托协议》因王东辉和吴敏违约而终止或被解除;

⑤王东辉和吴敏违反其在本协议或《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该等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及其他义务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无法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⑥本次转让的股份上被设定第三方权益限制(山东经达已知悉的股份存在的质押情形除外)、存在被查封、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被限制等情形或存在权属纠纷或涉及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或王东辉和吴敏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股份转让程序受阻,经山东经达督促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能消除违约;

⑦本协议约定的山东经达可以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4)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王东辉和吴敏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①山东经达未能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收到其国资主管部门就本次交易的批准文件;

②山东经达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③山东经达未按照本协议第8.9条约定在2021年6月30日前提供3亿元现金资金支持或未按照《债务置换协议》给王东辉和吴敏提供资金支持解决个人债务;

④山东经达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及其他义务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无法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⑤本协议约定的王东辉和吴敏可以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5)协议一方按本协议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协议另一方。

(6)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自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山东经达、王东辉和吴敏应当互相配合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

(7)本协议终止后将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效力不随本协议的解除而终止。

10、违约责任

(1)双方违反本协议下的承诺和保证以及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现变化之情形外,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因第14.2条导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 除非另有约定,协议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王东辉和吴敏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山东经达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返还给山东经达。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王东辉和吴敏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山东经达根据本协议第

14.3条解除本协议的,王东辉和吴敏应将山东经达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连同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返还给山东经达。若王东辉和吴敏系违反第14.3.3款、第14.3.4款、第14.3.5款、第14.3.6款约定的,王东辉和吴敏还应按照已付转让价款的10%向山东经达支付违约金。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山东经达有权就其遭受的

损失继续向王东辉和吴敏进行追偿。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山东经达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王东辉和吴敏根据本协议第

14.4条解除本协议的,王东辉和吴敏应将山东经达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山东经达。若山东经达系违反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义务,山东经达应按照应付而未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王东辉和吴敏支付违约金。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王东辉和吴敏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王东辉和吴敏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山东经达进行追偿。此外,若因山东经达未按约定支付第二批股份的转让价款,导致王东辉和吴敏无法按期偿还对山东经达的借款的,王东辉和吴敏可以拒绝支付因山东经达违约导致的无法偿还部分的借款在山东经达违约期间的利息。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

2021年1月15日,山东经达与王东辉、吴敏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受托方):山东经达

乙方(委托方):王东辉(乙方一)、吴敏(乙方二)

2、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王东辉和吴敏将其持有的第一批股份协议转让涉及的股份以外剩余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即王东辉和吴敏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18,325,46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7.66%)的表决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山东经达行使,山东经达同意接受该委托。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实施以第一批股份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且山东经达已支付第一批股份全部转让价款为前提。

(2)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上市公司增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总数量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标的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

全权委托给山东经达行使。

3、表决权内容

(1)王东辉和吴敏授权山东经达作为委托标的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行使如下表决权及相关权利,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定期股东大会;

②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及议案及其他议案;

③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④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王东辉和吴敏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山东经达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王东辉和吴敏的授权。但因监管机关需要,王东辉和吴敏应根据山东经达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报山东经达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间,非经山东经达书面同意,王东辉和吴敏不得再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撤回。

4、委托期间

(1)委托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第一批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山东经达名下之日开始,至山东经达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山东经达实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王东辉和吴敏实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5%之日或36个月届满之日(孰早)终止,但双方另行协商的除外。

5、表决权行使

(1)王东辉和吴敏应当对山东经达行使委托权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和出具相关证明、声明、承诺等(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

(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因法律法规调整变化等原因,需要对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作出调整时,山东经达提出方案并送达王东辉和吴敏,由山东经达继续受托行使表决权,以确保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如果在委托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如授权股份因司法执行等事项致使所有权转移等)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4)山东经达承诺,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不会滥用其第一大股东地位,作出有损上市公司及王东辉和吴敏合法利益的决策。

6、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山东经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王东辉和吴敏签字之日起生效。

(2)双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

(3)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由协议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

(4)《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或者被解除,本协议同时

终止。

7、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下的承诺和保证以及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该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现变化之情形外,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1年1月15日,山东经达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发行人):荣联科技

乙方(认购方):山东经达

2、本次非公开发行及股份认购方案

(1)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①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首次审议并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以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之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

3.69元/股)为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为3.69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②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发行数量为按照本协议第1.5条确定的募集资金总额除以股份发行价格确定,即不超过102,710,027股,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的范围内,由公司及主承销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2)认购标的及认购金额、方式

①认购标的: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下称“新发行股份”),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②认购金额及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如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102,710,027股,则山东经达本次认购发行人新发行股份的数量为102,710,027股。如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足102,710,027股,则山东经达最终认购的股份数量将同时进行调减。按山东经达本次认购发行人新发行股份的数量为102,710,027股计算,山东经达认购价款为人民币37,900万元(下称“认购价款”,认购价款最终以山东经达实际认购股份数乘以发行价格计算确定)。

(3)新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山东经达本次认购获得的发行人新发行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自新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该等股份解禁之日止,由于发行人送红股、转增股本原因增持的发行人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山东经达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山东经达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新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本次新发行股份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5)本次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900万元。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资金额度范围内,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法审议后的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或偿债。募集资金投向变化构成第

6.4条所述的合同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募集资金到位以后,若募集资金的用途构成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则发行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6)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人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3、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1)认购方同意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山东经达收到发行人和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人民币将全部股份认购款自认购方指定的一个银行账户一次性转账划入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发行人非公开发行收款账户”)。

(2)发行人应指定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该等认购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于投资者全部认购价款按本协议第2.1款的约定支付至发行人非公开发行收款账户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

(3)发行人应不迟于验资报告出具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将认购方登记为新发行股份持有人的书面申请。新发行股份被登记于认购方A股证券账户之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

4、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等灾害性

事件、战争及政治动乱、其他任何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由)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3)如本协议因第8.3条所述情形自动解除,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4)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前,如因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以及本协议的其他内容和/或其他事项进行调整,则由双方进行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5、本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①王东辉及其配偶吴敏向山东经达协议转让二人合计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4.0%股份事项已经顺利实施,该等协议转让的股份已经过户登记至山东经达名下,且王东辉及其配偶吴敏将剩余17.66%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山东经达的协议已生效;

②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协议所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方案;

③山东经达本次认购已取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山东经达需取得的内部批准;

④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协议所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2)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双方书面一致同意的可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签署后,如发行人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协议所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或中国证监会未能核准本协议所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或

者本协议所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或募集资金用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前发生变更且双方未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4)本协议签署后12个月内如第8.1款规定的生效条件未能全部成就,除非双方另行约定进行延长,则本协议终止。

(四)《债务置换协议》

2021年1月15日,山东经达与王东辉、吴敏签署了《债务置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山东经达

乙方:王东辉(乙方一)、吴敏(乙方二)

2、债务置换方案

(1)双方同意,在王东辉和吴敏的第一批股份过户至山东经达完成后,由山东经达通过提供委托贷款的方式对王东辉和吴敏的标的债务进行置换。

①山东经达通过无关联第三方向王东辉和吴敏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44,000万元,贷款期限三年、贷款利率为单利8%/年。

②王东辉和吴敏同意,王东辉和吴敏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贷款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③王东辉和吴敏在2021年2月10日前首次提取25,000万元贷款,王东辉和吴敏提取贷款时,应向山东经达发出通知并提供其与质权人达成的还款协议复印件,山东经达应当在收到上述通知和协议复印件后,确保其指定第三方将还款协议约定的金额直接支付至质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解除王东辉和吴敏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质押,剩余部分由山东经达指定第三方在股票解除质押当日(如完成时间超过银行工作时间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④在王东辉和吴敏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解质押当日(如完成时间超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等的工作时间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王东辉和吴敏应

当在山东经达及相关方全力配合的情况下将其所持有的荣联科技相应股份质押给山东经达指定的第三方,担保其44,000万元贷款,股份质押折扣率(融资金额/股份质押登记前一交易日收盘市值)为90%。

⑤王东辉和吴敏应在2021年3月1日前第二次提取16,000万元贷款,王东辉和吴敏提取贷款时,应向山东经达发出通知,山东经达应当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尽最大努力确保其指定第三方尽快将16,000万元贷款支付至王东辉和吴敏指定的银行账户。

⑥王东辉和吴敏剩余的3,000万元贷款额度,在山东经达成为荣联科技第一大股东且甲方实际持有的荣联科技股权比例高于乙方实际持有的荣联科技股权比例5%之日后方可提取。

3、债务置换的先决条件

(1)双方同意,本协议下标的债务置换交易的实施取决于以下先决条件的全部成就及满足:

①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王东辉和吴敏向山东经达转让荣联科技26,803,212股股份完成交割。

②山东经达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及债务置换方案。

(2)双方承诺,为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双方可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还款与解质押

(1)王东辉和吴敏在债务置换期间内,有权根据自身资金需求,与山东经达指定第三方协商提前还款,山东经达应支持王东辉和吴敏提前还款的诉求,协助王东辉和吴敏与山东经达指定第三方进行沟通。王东辉和吴敏偿还其提取的贷款时同步偿还利息,山东经达应当确保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照王东辉和吴敏偿还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同步解除王东辉和吴敏相应股份的质押,直至全部贷款

清偿完毕时解除全部质押。

(2)在出现如下情形时,山东经达有权要求王东辉和吴敏在收到山东经达发出的书面还款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经达指定第三方归还本协议项下债务置换的全部贷款,并按照年化10%的利率计算全部贷款期间的利息:

①山东经达未能通过非公开发行等方式成为荣联科技的控股股东,且王东辉和吴敏未经山东经达同意提前终止委托山东经达行使其持有的荣联科技剩余全部或部分股份表决权,致使山东经达可能丧失对荣联科技的控制权;

②单纯因王东辉和吴敏原因,山东经达未能按照《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的时间和人员构成,完成荣联科技董事会的改选;

③单纯因王东辉和吴敏原因,山东经达未能按照《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进行第二批股份的转让;

④荣联科技2021-2023年度出现亏损触发《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第7.4条下王东辉和吴敏的补偿义务且王东辉和吴敏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⑤王东辉和吴敏出现其他严重违反《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约定的行为,或王东辉和吴敏存在违反《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已经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3)《股份转让框架协议》项下第二批股份的转让价款王东辉和吴敏应专项用于归还山东经达上述委托贷款。

5、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在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2)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

(3)一方违反本协议所作出的保证或承诺,致使守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将遭受重大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求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6、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现变化之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五)《资金支持框架协议》

2021年1月15日,山东经达与荣联科技签署了《资金支持框架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山东经达

乙方:荣联科技

2、资金支持方案

(1)为支持荣联科技整体业务发展需要,在王东辉、吴敏的第一批股份转让完成后,且山东经达作为荣联科技控股股东期间,山东经达同意在未来三年向荣联科技提供不低于15亿元的资金支持,具体实施方式包括通过提供委托贷款、提供担保、股东借款、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其中在上市公司提供未来三年(2021-2023年)利润预测表的前提下,山东经达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供3亿元的现金支持。

(2)双方同意,资金支持的具体实施时间、支持金额、提供资金支持的方式及其他具体实施条款将在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上市公司有权审议机构审批通过后,由双方根据相关情况另行约定,根据上市公司业务规划所需资金情况分批到账。年利息按照不高于8%计算。在资金支持期限内,山东经达可以通过提供委托贷款、提供担保、股东借款、认购定向增发股份等方式向荣联科技提供资金支持,上述委托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期限届满后,经山东经达同意可以续期。

(3)在上述期限内,荣联科技可根据自身资金状况提前还款,以实际资金使用期限支付利息。

3、资金支持的先决条件

(1)双方同意,本协议下资金支持的实施取决于以下先决条件的全部成就及满足:

①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王东辉和吴敏向山东经达转让荣联科技26,803,212股股份完成交割。

②山东经达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及资金支持方案。

③荣联科技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2)双方承诺,为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双方可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还款

在资金支持期限内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期限届满且山东经达不再续期时,荣联科技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若荣联科技未按期偿还,对于逾期金额在逾期期间应当按照年化利息上浮50%向山东经达支付利息。

5、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在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2)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

(3)一方违反本协议所作出的保证或承诺,致使守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将遭受重大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求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6、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现变化之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

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山东经达违反本协议第1.1条的约定,未在2021年6月30日前提供3亿元的现金支持,山东经达应当按照应提供而未提供资金支持金额的10%向上市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本次交易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王东辉持有的上市公司100,624,477股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为99,716,754股,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期间股份限售的相关规定,处于限售状态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为75,468,358股、非限售状态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为25,156,119股;吴敏持有的上市公司44,504,200股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为29,060,000股,全部为非限售状态。

本次交易山东经达拟受让的王东辉和吴敏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处于质押状态的非限售流通股,交易各方将根据协议约定办理股票解除质押手续。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收购报告书摘要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交易各方未在收购人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及拟受委托的表决权所对应上市公司股份上设定其他权利,交易各方之间亦不存在收购价款以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收购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收购人山东经达受让王东辉、吴敏所持有上市公司第一批股份合计26,803,2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合计4.00%,交易总额为人民币158,219,360.44元。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山东经达拟认购荣联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02,710,027股,所需资金约37,900.00万元。

二、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一)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中,山东经达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

(二)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

收购人声明:收购人本次收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三、本次收购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收购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四节 收购方式”之“二、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第二批股份转让的时间尚不确定且届时需要另行签署协议,在不考虑第二批股份转让的情况下,收购人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将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超过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收购人已承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对外转让,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山东经达可免于发出要约。

上述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第二批股份转让的时间尚不确定且届时需要另行签署协议,在不考虑第二批股份转让的情况下,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收购前本次收购后(非公开发行完成且不考虑第二批股份转让)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享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山东经达00%129,513,23916.76%247,838,70432.07%
王东辉100,624,47715.02%80,468,35810.41%00%
吴敏44,504,2006.64%37,857,1074.90%00%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524,951,63678.34%524,951,63667.93%524,951,63667.93%
合计670,080,313100.00%772,790,340100.00%772,790,340100.00%

注: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若第二股份转让完成,则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收购前本次收购后(非公开发行完成且考虑第二批股份转让)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享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山东经达00%156,316,45220.23%156,316,45220.23%
王东辉100,624,47715.02%80,468,35810.41%80,468,35810.41%
吴敏44,504,2006.64%11,053,8941.43%11,053,8941.43%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524,951,63678.34%524,951,63667.93%524,951,63667.93%
合计670,080,313100.00%772,790,340100.00%772,790,340100.00%

注: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二、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收购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收购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 亮

签署日期:2021年1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署页)

收购人: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 亮

签署日期:2021年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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