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1】第 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问询函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由于问询函涉及多个相关方,很多相关资料尚无法获取,疫情原因导致的现场核查存在不可控因素,中介机构亦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核查程序并出具意见。为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计划延期至2021年1月28日前回复问询函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现将问询函原文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近日,我部接到投资者举报,称你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御嘉(霍尔果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嘉影视”)与青春年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春年华”)合作拍摄《万魂镜之诛魔记》,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
1、投资者称,2017年12月17日,御嘉影视与青春年华签署《网络电影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约定合作拍摄《万魂镜之诛魔记》,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御嘉影视投资300万元,青春年华投资700万元。2018
年1月8日,御嘉影视向青春年华汇入四笔款项,合计2,700万元。御嘉影视时任总经理宗剑和财务负责人陈雪河向青春年华提出300万元投资款到位后,需配合其分别向上海应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马文化”)和海宁博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润影视”)汇款1,400万元和1,000万元。请说明:
(1)上述事项是否属实。
(2)御嘉影视通过青春文化向应马文化、博润影视汇款的原因,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属于与投资事项无关的往来款,并请提供相关协议及支付凭证。
(3)应马文化、博润影视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包括时任)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事项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向董监高及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4)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对你公司业绩的影响。
(5)请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投资者称,2019年6月陈雪河向其出示了一份《网络电影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二”),投资总额1亿元,其中御嘉影视投资额为9,000万元。除了投资额,该协议的签署日期、项目名称与《协议一》一致。投资者表示该协议系虚假协议。请说明:
(1)上述事项是否属实,协议二是否为虚假协议,并请提供相关协议及支付凭证。
(2)协议一与协议二投资总额不一致的原因,相关协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相关投资的真实投资金额,你公司是否已就相关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9年9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称截止2019年6月30日御嘉影视预付款1.27亿元,其中,对青春年华支付2,700万元,预付天津嘉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煊影视”)的5,300
万元,预付北京弘毅视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毅视捷”)的3,600万元。投资者称,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曾向青春年华发送《询证函》,要求对2,700万元投资款进行确认,青春年华均未确认。请说明:
(1)投资者所述情况是否属实。
(2)会计师未取得青春年华回函所执行的替代性程序。
(3)上述1.27亿元预付款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后续款项处理情况,并请提供相关协议及支付凭证。
(4)嘉煊影视和弘毅视捷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包括时任)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款项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向董监高及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5)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问题(1)、(3)、(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你公司全面自查是否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向董监高提供财务资助等情况。请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已在积极落实核查,认真准备回复工作。公司将尽快完成问询函涉及事项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