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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联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6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相关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1、对《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审议该议案时,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在审议该议案时,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可行、公平、合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审议该议案时,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认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审议该议案时,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在审议该议案时,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況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在审议该议案时,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认购对象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经达”)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未发现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在审议该议案时,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山东经达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山东经达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审议该议案时,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在审议该议案时,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山东经达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该免于发出要约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审议该议案时,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在审议该议案时,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对《关于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等资金支持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审议该议案时,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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