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德州新天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德州新天能资产状况和未来发电项目盈利能力良好,公司为其担保不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以持有的德州新天能100%的股权为其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德州新天能以其电费收费权、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意公司为德州新天能的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保证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李涛 陈凯 郭年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