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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精选层挂牌的推荐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精选层挂牌规则》),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维设计”、“公司”、“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事宜。根据股转公司发布的《精选层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我公司对华维设计的业务与技术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华维设计本次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出具本推荐书。
一、发行人概况及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1、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全称 | HuaweiDesignGroupCo.,Ltd. |
证券代码 | 833427.OC |
证券简称 | 华维设计 |
法定代表人 | 廖宜强 |
注册资本 | 61,857,000元 |
成立日期 | 2000年10月12日 |
住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2799号199栋 |
电话 | 0791-86569703-5198 |
传真 | 0791-86569190 |
互联网网址 | www.hwsjjt.com |
电子信箱 | houchangxing@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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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工程设计及其延伸业务,包括勘察设计、规划咨询及其他。公司目前具有涵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在内的3项甲级资质、
项乙级资质、
项甲级资信证书,另有建筑业企业领域的承包二级资质
项、三级资质2项。凭借专业的技术及优质的服务,公司在市政设计、建筑设计等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各个阶段为客户提供完整解决方案,为交通管理部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医院、学校等各级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一站式的专业服务,最终实现客户投资和建设目标。
(
)勘察设计勘察设计系指为工程建设及管理主体客户提供工程勘测资料成果、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工程施工现场技术支持等服务,还包括配合工程全过程中的手续申报和工程造价控制等全方位服务。
公司勘察设计业务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可进一步细分为市政勘察设计和建筑勘察设计。其中,市政勘察设计主要服务于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道路绿化、城市照明、灯光景观、环境卫生等城市公用事业工程;建筑勘察设计主要服务于现代住宅、科技产业园、城市综合体、工业建筑、高层建筑、文教卫生建筑等领域。
(2)规划咨询及其他
公司规划咨询及其他业务主要包括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公司可为客户提供城乡体系、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规划服务,以及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规划咨询、评估咨询、招投标咨询等各类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此外,在勘察设计、规划咨询业务基础上,公司还承接了部分工程总承包业务。
、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8]48280011号)、《2018年度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280005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容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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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字[2020]230Z1143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年半年度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33483号)及《关于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天职业字[2020]33483-1号),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情况为:
项目 | 2020年6月30日/2020年1月-6月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 |
资产总额(元) | 221,656,809.80 | 215,052,236.77 | 224,230,078.28 | 172,864,745.33 |
股东权益合计(元) | 143,580,355.10 | 123,293,823.84 | 146,052,564.76 | 108,225,671.6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元) | 143,580,355.10 | 123,293,823.84 | 146,052,564.76 | 108,225,671.65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2.32 | 1.99 | 3.42 | 2.5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32 | 1.99 | 3.42 | 2.54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5.22 | 42.67 | 34.86 | 37.39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9.70 | 46.46 | 34.96 | 37.46 |
营业收入(元) | 78,991,067.45 | 190,208,313.31 | 157,208,609.36 | 135,076,167.65 |
毛利率(%) | 46.25 | 46.79 | 44.33 | 39.51 |
净利润(元) | 20,286,531.26 | 49,763,259.08 | 37,826,893.11 | 30,679,905.2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 20,286,531.26 | 49,763,259.08 | 37,826,893.11 | 30,679,905.2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19,559,047.50 | 47,643,552.53 | 34,812,236.18 | 29,323,217.5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19,559,047.50 | 47,643,552.53 | 34,812,236.18 | 29,323,217.57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元) | 27,847,033.70 | 65,330,353.19 | 48,336,642.47 | 36,440,910.4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5.20 | 38.69 | 29.75 | 43.2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 | 14.66 | 37.04 | 27.38 | 41.35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3 | 0.80 | 0.61 | 0.64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33 | 0.80 | 0.61 | 0.64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3,359,558.97 | 33,586,826.81 | 56,633,549.69 | 29,872,995.56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22 | 0.54 | 1.33 | 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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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5.18 | 4.81 | 4.65 | 4.35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0.78 | 2.39 | 2.81 | 3.62 |
流动比率 | 2.00 | 1.56 | 1.91 | 1.58 |
速动比率 | 2.00 | 1.56 | 1.91 | 1.58 |
(二)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发行股数 |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061.90万股(含2,061.9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超过2,371.185万股(含2,371.185万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能发行的股份),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确定。 |
定价方式 | 网下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
发行方式 | 网下向网下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
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是否符合精选层股票条件的说明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新股发行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和相关议事规则,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建立了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各层级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流程明确且能有效执行,各职能部门有效分工合作,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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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8]48280011号)、《2018年度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280005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1143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年半年度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33483号)及《关于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天职业字[2020]33483-1号),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068.00万元、3,782.69万元、4,976.33万元和2,028.6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32.32万元、3,481.22万元、4,764.36万元和1,955.90万元。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8]48280011号)、《2018年度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280005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1143号),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有关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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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发行人是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最近3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精选层挂牌相关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5034号)以及《2020年第一批定期调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正式名单》(股转系统公告[2020]440号附件1),确认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2、发行人的精选层市值、财务条件等
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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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2)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3)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4)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以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根据发行人净利润、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及报告期内股票交易情况,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48280005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1143号)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天职业字[2020]33483-1号),发行人2018年和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481.22万元和4,764.36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27.38%和37.04%。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估值预计不低于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发行人的股本条件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三)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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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五)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
月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14,358.04万元、发行前股本为6,185.7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第一款和第三款要求。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文件,确认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061.90万股(含2,061.9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超过2,371.185万股(含2,371.185万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能发行的股份),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符合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要求。
4、发行人的规范运作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说明和书面承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主管部门等网站的查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提到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精选层的以下几种情形:
(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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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公开谴责的情形。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即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未按照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情形。
(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规定的,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四)符合《精选层挂牌规则》规定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根据《精选层挂牌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2、发行人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要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精选层市值、财务条件等要求,且不存在《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进入精选层的情形。
3、发行人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综上,通过收集并查阅发行人包括生产经营、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财产权属凭证、人员及组织结构、各类公告文件、三会文件等资料,与发行人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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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员工及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人员交谈以及现场调查了解等,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分层管理办法》《精选层挂牌规则》所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条件。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并据此出具本挂牌推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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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本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本保荐机构保证挂牌推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持续督导期间工作安排
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事项和计划如下:
事项 | 工作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股转公司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通过《保荐协议》约定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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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事项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股转公司及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转换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情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 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力、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认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股转公司及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股转公司及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保证在持续督导期间按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同时,发行人按规定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向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在披露或报送之前两天内以电汇、传真通知保荐机构或派人将资料送达至保荐机构。临时报告应在披露或报送之前一天内将相关资料送达保荐机构 |
(四)其他安排 | 无 |
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联系地址及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 | 刘雁冰、樊刚强 |
联系地址 |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
联系电话 | 010-68573828 |
传真 | 010-68573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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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推荐结论本保荐机构作为华维设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分层管理办法》《精选层挂牌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审慎核查后,认为:华维设计满足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条件,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能够提高核心竞争力。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华维设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无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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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推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徐德志
保荐代表人:
刘雁冰樊刚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柴育文
内核负责人:
王爱宾
保荐业务负责人:
梁化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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