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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嘉信: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5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编号:2021-113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谊嘉信”)经过自查,截至目前累计前十二个月的应披露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孙公司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思公关”)就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梧桐”)合同纠纷一案,将紫梧桐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本案尚未开庭。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原告:迪思公关

被告:紫梧桐

(4)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蛋壳公寓网络舆情监测2018-2019年度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迪思公关履行全部的义务并开具了发票交付原告,经多次催要,原告未予支付服务款项。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220882.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三计算,支付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的违约金23855.34元,以上合计244738.14元,违约金实际计算至判决书生效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本案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二)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刘伟、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租赁”)就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好耶”)、刘伟、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思公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将上述被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于近日审理终结。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原告:文科租赁

被告:公司、新好耶、刘伟、迪思公关

(4)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30日,文科租赁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公司和新好耶共同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文科租赁自新好耶处购买《新好耶媒介排期系统》《C-MAX内容管理系统VI.0》《MeetingMax会议管理系统VI.0》等三部软件作

品的著作权(以下简称租赁物),并出租给公司和新好耶使用,租赁期限三十六个月,租金分十二期支付,租赁成本为人民币1.5亿元。双方签署了《著作权转让合同》,文科租赁支付作品转让费共计人民币1.5亿元,购买新好耶公司完全享有的软件作品著作权。同日,文化租赁公司与刘伟签署了《保证合同》, 约定刘伟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公司和新好耶向文科租赁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后文科租赁与迪思公关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迪思公关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公司和新好耶向文科租赁所负的 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署后,文科租赁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租赁物的转让费以及将租赁物交给公司和新好耶使用等在内的所有义务。但公司和新好耶未能按照已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文化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刘伟和迪思公关也未能依照《保证合同》之约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19年11月18日,华谊嘉信公司和新好耶公司尚欠第8期和第9期租金,共计人民币26781250. 00元。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相应条款之约定,文科租赁有权要求向公司和新好耶追索未到期租金,即第10 期、第11期、第12期租金,共计人民币51425000元。因此,公司和新好耶欠付租金共计78206250元。根据文科租赁与公司及新好耶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公司和新好耶未能按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刘伟和迪思公关作为保证人亦未能依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公司和新好耶向文化租赁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第8期租金至第12期租金)78206250元;判令公司和新好耶向文科租赁支付延期支付租金产生的逾期利息(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自应付租金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判令公司和新好耶向文科租赁支付违约金7820625元(以到期未付租金总额的10%计算);判令公司和新好耶向文科租赁支付留购价款100元; 判令公司和新好耶向文科租赁支付律师费405000元;判令刘伟、迪思公关对上述第1项至第5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财产保全保险费114143.03元由公司、新好耶、刘伟、迪思公关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公司、新好耶公司、刘伟、迪思公关承担。

4、诉讼进展

本案已经作出审理结果。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法院于近日作出(2020)京03民初106号判决,判决如下:

I. 公司、新好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文科租赁支付租金78206250元;II. 公司、新好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文科租赁支付逾期利息(以26068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1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71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56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356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逾期利息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总额应扣减950万元);

III. 公司、新好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文科租赁支付留购价款100元;

IV. 公司、新好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文科租赁支付律师费405000元;

V. 刘伟、迪思公关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被告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VI. 刘伟、迪思公关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新好耶追偿;

VII. 公司、新好耶、刘伟、迪思公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文科租赁支付本案财产保全保险费114143.03元;

VIII. 驳回原告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49454元,由公司、新好耶、刘伟、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三)股民索赔诉讼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由于向公司发起索赔,以下证券投资者将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20年12月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等文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案件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于2019年3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原告(证券投资者)认为由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造成投资损失,应由公司赔偿。

(4)原被告及诉讼请求

原告一:赵莹莹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38807元。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二:聂彪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71058元。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三:付强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461489元。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四:邵宇平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27262.2元。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由于以上案件均所涉及的债务债权已经正常计入往年财务报表。相应的违约金和利息由于尚未执行结束,影响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根据目前情况,前述诉讼可能对公司2020年度的利润状况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因前述诉讼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迪思公关起诉书;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初106号;

3、股民起诉书副本。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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