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15日,同意以4.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1名
激励对象授予1,497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更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江苏华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的,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本次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市场情况协商确定交割,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杨文浩、戴克勤、刘斌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