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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退: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5

公告编号:2021-004证券代码:400089 证券简称:盛运退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近日收到新的诉讼案件及部分案件的二审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宁阳盛运公司签订的2017GD001号、2017GD002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2)判令被告宁阳盛运公司立即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109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借款全部偿清为止,如逾期支付利息承担合同约定的罚息及复利);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

(4)判令被告安徽盛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宁阳盛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山东省宁阳县环保产业园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宁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与宁阳盛运公司《购销电合同》等合同项下可获得的应收账款,也包括但不限于宁阳盛运公司获得的财政补贴垃圾处理产生的应收账款、销售电产生的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或依特

许经营权而享有的收益权、收费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宁阳盛运公司提供抵押的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7)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宁阳盛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7CD001号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份, 约定被告宁阳盛运公司向原告借款13500万元,借款期限为92个月,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2017年9月6日,原告向被告宁阳盛运公司发放借款8000万元。2017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宁阳盛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7GD002号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宁阳盛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92个月,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2017年9月25日,原告向被告宁阳盛运公司发放借款5000万元。以上被告宁阳盛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13000万元。2017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安徽盛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7BZ023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安徽盛运公司为被告宁阳盛运公司在2017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4日期间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一亿三千五百万元整本金及利息。2018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宁阳盛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7DY002的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宁阳盛运公司以生活垃圾焚烧炉两套、烟气净化系统及汽轮机一套、渗沥液处理系统一套等设备为2017GD001号、2017GD002 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2018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宁阳盛运公司签订2018ZY012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宁阳盛运公司以其财政补贴垃圾处理产生的应收账款、销售电产生的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或依特许经营权而享有的收益权、收费权等应收账款为2017GD001号、2017GD002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截止2020年7月16日,被告宁阳盛运公司已偿还借款本金2100万元,尚余借款本金109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付。由于被告宁阳盛运公司现在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质押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已经严重危及原告债权安全,根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规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5%。

5、上述诉讼案件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

6、判决书主要内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2017GD001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本金59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该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2017CD002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该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3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四、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对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具体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编号为0445 33760005 4536 1824 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变更登记》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对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设备(具体以泰宁工商抵登字[2018]第010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5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92550元,由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四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

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涉诉原因诉讼涉及金额进展情况诉讼审理结果
南京东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盛运环保、盛运重工、开晓胜民间借贷5000万元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润兴租赁融资有限公司盛运环保、盛运重工、开晓胜融资租赁5484.14万元一审判决1、 盛运环保不承担保证责任 2、 开晓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7 035 871.7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以27 035 871.79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 3、 开晓胜向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 000元,保全担保费105 841.90 元; 4、 开晓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5、 驳回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名投资者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证券虚假陈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2129.4722万元本案中止诉讼。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020)鲁09民初231号

2、《民事判决书》 (2020)苏民终196号

3、《民事判决书》 (2018)京03民初571号

4、《民事判决书》 (2020)皖民终924号、1010-1012号、1048-1049号

5、《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民初2223号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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