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之江生物 股票代码:688317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ZJ Bio-Tech Co.,Ltd.上海市张江高科技产业东区瑞庆路528号20幢乙号1层、21幢甲
号1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
特别提示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
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19,470.435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4,087.2677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0.99%。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27”)。截止2020年12月3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51.19倍。公司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1、142.3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2.5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89.8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63.3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本次发行后摊薄的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业绩高增长存在未来不能持续的风险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导致公司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等产品的市场需求短期内大幅增加。公司2020年1-3月净利润为9,835.00万元,业绩较上年同期取得较大规模增长;2020年1-6月、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中汇会计师审阅,2020年1-6月净利润为42,781.53万元,1-9月净利润为69,553.94万元,业绩较上年同期取得较大规模增长。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业绩上升具有偶然性,未来业绩增长存在不可持续的风险:首先,此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持续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如果疫情在全球得到有效控制,公司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产品的销量会有所下降;其次,随着疫情的发展,不少企业的新冠病毒检测产品获批上市,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国内注册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44个(其中核酸检测试剂22个),同时罗氏、雅培等跨国企业也在扩大新冠病毒检测产品的产量以满足市场需求;再有,新冠病毒相关的疫苗产品全球正在紧密研发过程中,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未来伴随着疫苗产品的普及,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产品的市场需求将进一步下降;另外,新冠疫情带来的分子诊断仪器销量增长能否持续在疫情逐步缓解或结束后将具有不确定性。
2020年,境外销售增加对于发行人业绩增加具有一定贡献度。2020年1-3月、2020年1-6月和2020年1-9月,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1,683.93万元、21,316.75万元(审阅数)和32,601.83万元(审阅数),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79%、26.26%和23.20%。发行人业绩增长主要来自于境内销售收入增长。
因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等产品未来销售情况取决于疫情防控涉及的检测需求、常态化检测的市场需求、未来市场竞争及国际贸易形势变化等因素影响,且公司境外销售比例相对较低,在国内疫情的缓解但海外疫情的仍然持续过程的背景下,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业绩高增长存在未来不能持续的风险。
(二)发行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产品延续注册风险
公司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产品于2020年1月26日获得医疗器械
注册证,根据注册证要求,此证书有限期一年,延续注册时提交符合要求的临床应用数据的总结报告,并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所有注册申报资料。针对提交临床应用数据的总结报告等续期条件,公司目前已在多家临床医疗机构收集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产品连续临床应用数据。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产品注册证书到期前,公司将按照国家药监局的要求进行资料递交,但公司该产品仍存在因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而不能延续注册的风险。
(三)发行人原材料dNTP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TriLink采购原材料dNTP。TriLink与发行人签署相关知识产权授权协议,许可发行人使用TriLink专利dNTP用以生产产品并对外销售,但限制发行人将其出售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同时限制发行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任何第三方获取TriLink专利dNTP。上述知识产权授权许可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为3年,并自动续期1年(除非一方在期限终止30天之前书面通知不予续期)。双方已于2020年6月22日续签该等协议,并约定授权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21日。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TriLink专利dNTP用于自身试剂产品生产,涉及的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7.86%、61.54%、56.35%及60.71%。若未来双方合作受到外部国际环境影响或知识产权授权到期后无法续期,且公司不能及时找到替代供应厂商,则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如公司未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知识产权授权协议的相关约定,也会存在因知识产权侵权而对公司生产经营等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0]3214号《关于同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5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9,470.435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4,087.2677万股将于2021年1月18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之江生物”,证券代码为“688317”。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1月18日
(三)股票简称:之江生物,扩位简称:上海之江生物
(四)股票代码:68831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94,704,35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8,676,088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0,872,677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3,831,673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5,937,271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之江药业、宁波康飞限售期36个月,其他股东限售期12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1)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所持1,460,282股股份限售期24个月;富诚海富通之江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4,476,989股股份限售期12个月。(2)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承诺限售6个月的投资者所持股份为1,866,140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84.15亿元。2018年、2019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2,435.06万元、25,887.2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5,049.27万元、4,432.47万元。满足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第一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anghai ZJ Bio-Tech Co.,Ltd. |
所属行业 | 医药制造业 |
主营业务 | 分子诊断试剂及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14,602.8262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邵俊斌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5年4月18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1年8月24日 |
住所 |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产业东区瑞庆路528号20幢乙号1层、21幢甲号1层 |
邮政编码 | 200120 |
电话 | 021-34680598 |
传真 | 021-34635507 |
公司网址 | www.liferiver.com.cn |
电子信箱 | info@liferiver.com.cn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电话号码 | 董事会办公室,倪卫琴,021-34635507 |
企业名称 | 上海之江药业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0年11月10日 |
注册资本 | 748.4134万元 |
实收资本 | 748.4134万元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1幢C283室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上海市 | ||
股东构成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邵俊斌 | 414.6425 | 55.40 | |
赵洪昇 | 113.4876 | 15.16 | |
麻静明 | 67.4155 | 9.01 | |
秦柏钦 | 35.4960 | 4.74 | |
倪卫琴 | 28.0292 | 3.75 | |
邵艳芬 | 25.3640 | 3.39 | |
邵俊杰 | 25.3640 | 3.39 | |
秦建祥 | 5.1000 | 0.68 | |
王凯 | 3.3153 | 0.44 | |
卢忠鹰 | 3.3153 | 0.44 | |
刘燕 | 3.2923 | 0.44 | |
朱勤玮 | 3.2785 | 0.44 | |
王逸芸 | 2.9469 | 0.39 | |
杨扬 | 2.6476 | 0.35 | |
朱旭平 | 2.6476 | 0.35 | |
沈步超 | 1.9685 | 0.26 | |
李沛晓 | 1.8879 | 0.25 | |
黄先凤 | 1.3929 | 0.19 | |
林海洋 | 1.3791 | 0.18 | |
舒锋 | 1.3791 | 0.18 | |
严文华 | 1.3699 | 0.18 | |
谢令钦 | 1.3699 | 0.18 | |
赵凌洁 | 1.3238 | 0.18 | |
合计 | 748.4134 | 100.00 | |
主营业务 | 对外投资 |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 | 无 |
项目 | 2020年3月31日/2020年1-3月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总资产 | 8,139.44 | 8,418.57 |
净资产 | 6,658.57 | 6,832.70 |
净利润 | -4.13 | 2,963.35 |
2、实际控制人
之江药业持有发行人44.49%股份,邵俊斌持有之江药业55.40%股权;宁波康飞持发行人4.11%股份,邵俊斌持有宁波康飞55.90%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邵俊斌通过之江药业、宁波康飞合计可控制发行人48.60%股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邵俊斌,男,1971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1081971********,医学博士。1993年7月至1997年9月,任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技术人员;1997年9月至2000年6月于浙江大学攻读内科学硕士学位;2000年9月至2003年5月于浙江大学攻读内科学博士学位。2003年5月至2004年2月于杭州博赛担任技术总监;2004年2月至2008年2月于杭州博康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1年8月于之江有限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0年11月至今于之江药业担任执行董事;2011年8月至今于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兼研发中心总监;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于三优生物担任董事;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于Chunlab担任董事。
邵俊斌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研发中心总监,之江药业执行董事,之江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之江工程执行董事、总经理,之江美国董事,杭州博康监事,杭州博赛监事,宁波美投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康飞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高级管理人员5人;核心技术人员7人。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现任职务 | 本届任职期间 |
邵俊斌 | 董事长、总经理、研发中心总监 | 2020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 |
倪卫琴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0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 |
吴晶 | 董事 | 2020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 |
李学尧 | 独立董事 | 2020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 |
于永生 | 独立董事 | 2020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 |
姓名 | 职位 | 本届任职期间 |
季诚伟 | 监事会主席 | 2020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 |
王岳明 | 监事 | 2020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 |
王逸芸 | 职工监事 | 2020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 |
姓名 | 职位 | 本届任职期间 |
邵俊斌 | 总经理 | 2020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 |
麻静明 | 副总经理 | 2020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 |
倪卫琴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0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 |
王凯 | 副总经理 | 2020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 |
姜长涛 | 财务总监 | 2020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 |
4、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位 |
邵俊斌 | 研发中心总监 |
张捷 | 研发中心副总监 |
朱勤玮 | 项目管理部经理兼研发中心系统工程师 |
王逸芸 | 质量管理部经理 |
李沛晓 | 生产部经理 |
刘燕 | 研发经理 |
舒锋 | 研发经理 |
姓名 | 职务及亲属关系 | 持股企业名称 | 在持股企业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邵俊斌 | 董事长、总经理、研发中心总监 | 之江药业 | 55.40 | 24.65 |
宁波康飞 | 55.90 | 2.30 | ||
秦柏钦 | 邵俊斌配偶之父亲 | 之江药业 | 4.74 | 2.11 |
宁波康飞 | 4.74 | 0.19 | ||
邵艳芬 | 邵俊斌之姐姐 | 之江药业 | 3.39 | 1.51 |
宁波康飞 | 3.39 | 0.14 | ||
邵俊杰 | 邵俊斌之弟弟 | 之江药业 | 3.39 | 1.51 |
宁波康飞 | 3.39 | 0.14 | ||
秦建祥 | 邵俊斌配偶之哥哥 | 之江药业 | 0.68 | 0.30 |
宁波康飞 | 0.68 | 0.03 | ||
倪卫琴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邵俊斌配偶秦建芬之远亲 | 之江药业 | 3.75 | 1.67 |
宁波康飞 | 0.69 | 0.03 | ||
李强 | 倪卫琴的妹妹之配偶 | 宁波康飞 | 0.57 | 0.02 |
季诚伟 | 监事 | 宁波睿道 | 5.27 | 0.39 |
王能 | 监事王岳明之儿子 | 宁波睿道 | 10.53 | 0.78 |
宁波璟辉 | 17.54 | 0.31 |
姓名 | 职务及亲属关系 | 持股企业名称 | 在持股企业出资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徐春辉 | 监事王岳明之妻弟、股东王能之舅舅 | 之江生物 | 0.55 | - |
王逸芸 | 监事、质量管理部经理 | 之江药业 | 0.39 | 0.17 |
宁波康飞 | 0.39 | 0.02 | ||
麻静明 | 副总经理 | 之江药业 | 9.01 | 4.01 |
宁波康飞 | 8.68 | 0.36 | ||
王凯 | 副总经理 | 之江药业 | 0.44 | 0.20 |
宁波康飞 | 0.44 | 0.02 | ||
张捷 | 研发中心副总监 | 宁波康飞 | 0.81 | 0.03 |
朱勤玮 | 项目管理部经理兼研发中心系统工程师 | 之江药业 | 0.44 | 0.20 |
宁波康飞 | 0.44 | 0.02 | ||
李沛晓 | 生产部经理 | 之江药业 | 0.25 | 0.11 |
宁波康飞 | 0.25 | 0.01 | ||
舒锋 | 研发经理 | 之江药业 | 0.18 | 0.08 |
宁波康飞 | 0.18 | 0.01 | ||
刘燕 | 研发经理 | 之江药业 | 0.44 | 0.20 |
宁波康飞 | 0.44 | 0.02 |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4,602.8262万股,本次公开发行4,867.6088万股,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9,470.435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锁定期 限制 | |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之江药业 | 6,496.9560 | 44.49 | 6,496.9560 | 33.37 | 36个月 |
磐信投资 | 3,945.4262 | 27.02 | 3,945.4262 | 20.26 | 12个月 |
宁波睿道 | 1,081.4800 | 7.41 | 1,081.4800 | 5.55 | 12个月 |
上海能发 | 763.6440 | 5.23 | 763.6440 | 3.92 | 12个月 |
宁波康飞 | 600.2000 | 4.11 | 600.2000 | 3.08 | 36个月 |
宁波璟辉 | 254.4600 | 1.74 | 254.4600 | 1.31 | 12个月 |
上海高特佳 | 213.6080 | 1.46 | 213.6080 | 1.10 | 12个月 |
杭州腾昌 | 208.5600 | 1.43 | 208.5600 | 1.07 | 12个月 |
上海迈景 | 165.0000 | 1.13 | 165.0000 | 0.85 | 12个月 |
东方证券 | 144.6551 | 0.99 | 144.6551 | 0.74 | 12个月 |
其他现有股东 | 728.8369 | 4.99 | 728.8369 | 3.74 | 12个月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46.0282 | 0.75 | 24个月 |
富诚海富通之江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447.6989 | 2.30 | 12个月 |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 | - | - | 186.6140 | 0.96 | 6个月 |
小计 | 14,602.8262 | 100.00 | 15,383.1673 | 79.01 | - |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4,087.2677 | 20.99 | - |
小计 | - | - | 4,087.2677 | 20.99 | |
合计 | 14,602.8262 | 100.00 | 19,470.4350 | 100.00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之江药业 | 64,969,560 | 33.37 | 36个月 |
2 | 磐信投资 | 39,454,262 | 20.26 | 12个月 |
3 | 宁波睿道 | 10,814,800 | 5.55 | 12个月 |
4 | 上海能发 | 7,636,440 | 3.92 | 12个月 |
5 | 宁波康飞 | 6,002,000 | 3.08 | 36个月 |
6 | 富诚海富通之江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4,476,989 | 2.30 | 12个月 |
7 | 宁波璟辉 | 2,544,600 | 1.31 | 12个月 |
8 | 上海高特佳 | 2,136,080 | 1.10 | 12个月 |
9 | 杭州腾昌 | 2,085,600 | 1.07 | 12个月 |
10 | 上海迈景 | 1,650,000 | 0.85 | 12个月 |
战略投资者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元) | 限售期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1,460,282 | 63,113,388.04 | 0 | 24个月 |
富诚海富通之江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4,476,989 | 193,495,464.58 | 967,477.32 | 12个月 |
合计 | 5,937,271 | 256,608,852.62 | 967,477.32 |
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三)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富诚海富通之江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之江生物专项资管计划最终获配股数4,476,989股,最终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9.20%,获配金额193,495,464.58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 | 实际支配主体 | 设立时间 | 募集资金规模 (万元) | 参与认购规模 (万元) | 参与比例(占A股发行规模比例) | 实际获配股数(股) | 最终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比例 | 管理人 |
富诚海富通之江1号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20年12月16日 | 19,545.00 | 19,349.55 | 10% | 4,476,989 | 9.20% |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合计 | 19,545.00 | 19,349.55 | 10% | 4,476,989 | 9.20% | - |
序号 | 姓名 | 任职 | 职务 | 缴款金额(万元) | 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 | 专项资管计划的持有比例(%) |
1 | 邵俊斌 | 之江生物 | 董事长、总经理、研发中心总监 | 5,500 | 是 | 28.14% |
2 | 王逸芸 | 之江生物 | 监事、质量管理部经理 | 495 | 是 | 2.53% |
3 | 麻静明 | 之江生物 | 副总经理 | 1,605 | 是 | 8.21% |
4 | 倪卫琴 | 之江生物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 | 2,800 | 是 | 14.33% |
5 | 姜长涛 | 之江生物 | 财务总监 | 1,000 | 是 | 5.12% |
6 | 张先东 | 之江生物 | 国际市场产品经理 | 250 | 否 | 1.28% |
7 | 王凯 | 之江生物 | 副总经理 | 2,800 | 是 | 14.33% |
8 | 卢忠鹰 | 之江生物 | 产品经理 | 200 | 否 | 1.02% |
9 | 杨扬 | 之江生物 | 产品经理 | 1,300 | 否 | 6.65% |
10 | 沈步超 | 之江生物 | 产品经理 | 980 | 否 | 5.01% |
11 | 王宁 | 之江生物 | 产品经理 | 160 | 否 | 0.82% |
12 | 朱勤玮 | 之江生物 | 项目管理部经理兼研发中心系统工程师 | 140 | 否 | 0.72% |
13 | 舒锋 | 之江生物 | 研发经理 | 200 | 否 | 1.02% |
14 | 李启腾 | 之江生物 | 研发经理 | 200 | 否 | 1.02% |
15 | 李沛晓 | 之江生物 | 生产部经理 | 150 | 否 | 0.77% |
16 | 林海洋 | 之江生物 | 物管部/信息部经理 | 200 | 否 | 1.02% |
17 | 蔡健 | 之江生物 | 国际贸易部副经理 | 200 | 否 | 1.02% |
18 | 程存康 | 上海奥润 | 研发经理 | 150 | 否 | 0.77% |
19 | 李强 | 之江生物 | 研发经理 | 200 | 否 | 1.02% |
20 | 孙宾 | 之江生物 | 省区经理 | 260 | 否 | 1.33% |
21 | 谢令钦 | 之江生物 | 质量经理 | 185 | 否 | 0.95% |
22 | 高伟伟 | 之江生物 | 省区经理 | 120 | 否 | 0.61% |
23 | 黄金河 | 之江生物 | 产品经理 | 150 | 否 | 0.77% |
24 | 李志刚 | 之江生物 | 省区经理 | 100 | 否 | 0.51% |
25 | 陈起协 | 之江生物 | 省区经理 | 100 | 否 | 0.51% |
26 | 杨关强 | 之江生物 | 省区经理 | 100 | 否 | 0.51% |
合计 | 19,545 | - | 100.00%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48,676,088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3.22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1、142.3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2.5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89.8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63.3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27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0.26元(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3.23元(按2020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10,378.0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4,232.16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月13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0039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2021年1月12日止,之江生物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676,088.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03,780,523.3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61,458,884.3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42,321,639.05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肆仟捌佰陆拾柒万陆仟零捌拾捌元整,资本公积为人民币1,893,645,551.05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 | 金额(万元)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14,495.05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555.00 |
律师费用 | 500.00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80.00 |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 115.84 |
发行费用总额 | 16,145.89 |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1,077股。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财务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2020年1-3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0]517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中汇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审〔2020〕6467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及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或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上市后将另行披露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
二、2020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2020全年盈利状况业绩预计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科目 | 2020年全年 | 2019年全年 | 变动比例 |
营业收入 | 191,864.34 | 25,887.25 | 641.15% |
营业成本 | 47,599.45 | 6,181.59 | 670.02% |
税金及附加 | 505.45 | 50.23 | 906.17% |
销售费用 | 28,887.35 | 9,193.73 | 214.21% |
管理费用 | 3,675.25 | 2,801.85 | 31.17% |
研发费用 | 4,654.77 | 2,340.50 | 98.88% |
财务费用 | 1,135.92 | -233.74 | -585.96%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1,194.96 | -294.05 | 306.37% |
所得税费用 | 16,113.38 | 950.66 | 1594.96% |
净利润 | 88,023.52 | 5,152.18 | 1608.4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88,023.52 | 5,152.18 | 1608.4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87,909.47 | 4,432.47 | 1883.31% |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银行全称 | 公司全称 | 募集资金账号 |
1 |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 | 之江生物 | 121909460410808 |
2 |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 | 之江医药 | 20000046467300101240226 |
3 | 工行漕河泾浦江高科技园支行 | 之江生物 | 1001119829100054725 |
4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之江生物 | 3101040160001987889 |
5 | 杭州银行城东支行 | 之江医药 | 3301040160016973805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大道支行 | 之江生物 | 121909460410106 |
121909460410609 |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治理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杰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保荐代表人:王莉、陈邦羽联系人:王莉 021-23219000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姓名:王莉、陈邦羽
王莉:之江生物保荐代表人,女,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主导或参与之江生物IPO、中红医疗IPO、三江购物IPO,天马科技IPO、森麒麟轮胎IPO、海优新材IPO、浦公检测IPO、厦门国贸可转债、厦门国贸2013年度配股、威海广泰再融资、界龙实业再融资、平高电气非公开发行、交通银行非公开发行、三江购物非公开发行、天马科技可转债等项目。
陈邦羽:之江生物保荐代表人,男,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保荐代表人,曾担任鹏辉能源可转债、金博股份IPO、盛剑环境IPO、之江生物IPO、霍莱沃IPO保荐代表人。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及实际控制人邵俊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
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研发中心总监邵俊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在本承诺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研发中心总监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5)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宁波康飞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
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邵俊杰、邵艳芬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董事(同时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倪卫琴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
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公司监事季诚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担任监事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公司监事(同时为核心技术人员)王逸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担任监事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
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间接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公司副总经理麻静明、副总经理王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担任副总经理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捷、朱勤玮、李沛晓、舒锋、刘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间接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近亲属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监事王岳明之儿子王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本承诺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近亲属王岳明担任监事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七)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磐信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能发、宁波睿道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八)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邵俊斌,董事倪卫琴,高级管理人员麻静明、王凯、姜长涛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若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20%。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
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3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后3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未达到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并自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返还给公司。拒不返还的,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40%。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3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即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未达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10%),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上年度薪酬(税后)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应当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扣减该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月税后薪酬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40%。”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三、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邵俊斌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邵俊斌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及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邵俊斌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回购工作。
(2)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邵俊斌股份购回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邵俊斌应在上述购回公司股份启动条件
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份购回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2)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邵俊斌应在披露股份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3、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并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邵俊斌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邵俊斌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邵俊斌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邵俊斌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股份回购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邵俊斌违反股份购回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邵俊斌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邵俊斌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邵俊斌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即期回报有所摊薄的情况,公司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高盈利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1)积极提高公司竞争力,加强市场开拓
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为医疗机构、第三方诊断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科研机构等用户提供更为优质的分子诊断产品和服务。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2)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和制度建设,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3)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
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
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本承诺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6)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执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邵俊斌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承诺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并将促使宁波康飞顿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本承诺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宁波康飞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邵俊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律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审计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会计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之江药业承诺:
“(1)本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对之江生物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业务及活动。
(2)本企业在作为之江生物的控股股东/股东期间,本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之江生物相同或相似的、对之江生物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之江生物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在与之江生物不产生同业竞争的前提下,如之江生物及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将要求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之江生物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之江生物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情形,本企业将要求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之江生物及其子公司的竞争:1)停止生产或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之江生物及其子公司来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若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其法定决策程序无法批准上述要求,则本企业可以通过退出相关股份的方法解决潜在同业竞争的风险。
(4)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之江生物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赔偿之江生物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邵俊斌承诺:
“(1)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对之江生物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业务及活动,或在该经济实体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在作为之江生物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之江生物相同或相似的、对之江生物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之江生物及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在与之江生物不产生同业竞争的前提下,如之江生物及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将要求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之江生物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之江生物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将要求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之江生物及其子公司的竞争:1)停止生产或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之江生物及其子公司来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若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其法定决策程序无法批准上述要求,则本人可以通过退出相关股份的方法解决潜在同业竞争的风险。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之江生物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之江生物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之江药业承诺:
“1、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4、本企业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发行人及
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5、本企业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
6、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俊斌承诺:
“1、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4、本人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5、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十、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切实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若公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③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⑤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邵俊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持股5%以上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之江药业、实际控制人邵俊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宁波康飞、磐信投资、上海能发、宁波睿道、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人员承诺:
“(1)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本承诺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开披露本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2)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十一、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