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零二一年一月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
(一)现场股东大会
时间:2021年1月22日 上午9:30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21号新大都饭店2号楼2212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月22日至 2021年1月22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集人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内容
(一)主持人介绍到会嘉宾
(二)主持人宣布股东及股东代表到会情况
(三)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讨论、审议议案
序号
序号 | 议案名称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 |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的议案 |
2 | 关于为首创(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 |
3 | 关于修订《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
(四)股东提问和发言
(五)会议对以上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和投票表决
(六)主持人宣布工作人员统计表决票
(七)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出席会议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上签字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五、会议其他事项
(一)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按照持股数确定表决权。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需要在表决票上签名。
(二)按审议顺序依次完成议案的表决。
(三)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可对会议审议的议案提出质询意见,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作出答复和解释,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质询,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有权不予以回答。
(四)表决分为同意、反对或弃权,空缺视为无效表决票。
(五)会议选派股东或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进行表决票数的清点、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六)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对表决结果和会议议程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七)到会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上签字。
议案一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参与建设运营的水务项目大多要求开具建设期和运营期履约保函,但子公司成立之初尚不能取得银行授信开具保函,或需缴纳全额保证金开具保函。为了履行对合作方的承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开展,加强公司整体资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的议案》,为子公司在股东大会通过之后12个月内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人民币100,000万元。公司为子公司开具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属于担保业务范畴,因此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代开非融资性保函的主要内容
1.代开非融资性保函对象: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全部为新项目公司,代开非融资性保函对象名称在公司中标且项目公司完成工商注册后获知)。
2.开具保函额度:根据公司业务进展,拟为子公司在12个月内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人民币100,000万元。其中预计为全资子公司开具保函额度为30,0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开具保函额度为70,000万元(开立100%比例保函)。
3.开具保函期限:1个月-36个月,按每笔保函业务需求确定。
4.保函手续费率:年费率2‰至4‰(按开具保函银行和保函期限确定),费用由子公司承担。
5.相关保证措施:公司与子公司签订《保函责任承担协议》,协议约定:如因所属项目公司发生违约等情况,致使公司被追究担保责任,所属项目公司应就该担保责任向公司予以足额偿还;同时,要求子公司取得银行授信后由其自行开具保函。
二、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063,967.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49.9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45,667.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49.04%。
三、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为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风险可控,有利于加强公司整体资金管理,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在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人民币100,000万元。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额度是对公司及各子公司12个月内情况进行的合理预估,所列额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担保风险总体可控,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保函额度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敬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
议案二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首创(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首创(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同意首创香港向境外银行申请32亿港币贷款,由公司为上述32亿港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情况如下:公司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向境外银行申请32亿港币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本次贷款用于替换原32亿港币贷款本金及利息。公司为上述32亿港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首创香港为首创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于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在香港注册成立,实收资本:14.30亿港币;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夏愨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16楼1613-1618室;经营范围:水务项目投融资、咨询服务等。截至2019年12月31日,首创香港经审计的总资产约为人民币203.58亿元,净资产约为人民币25.00亿元,2019年度合并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40.55亿元,合并归母净利润约为人民币-9,655.66万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首创香港未经审计的总资产约为232.85亿元,净资产约为25.29亿元,2020 年1-9月营业收入约为38.26亿元,合并净利润约为6,183.90万元。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首创香港向境外银行申请32亿港币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公司为上述 32亿港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首创香港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
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为下属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事宜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63,967.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49.9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45,667.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49.04%。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敬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
议案三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现行《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85,448,207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40,590,677元。 |
第二十二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5,685,448,207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7,340,590,677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披露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互联网网站。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敬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