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前赎回“晨光转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前赎回2020年6月17日发行的“晨光转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公司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晨光转债”。
独立董事:刘张林、周放生、王淑红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