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姚力军先生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了表决。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