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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加加: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4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或“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因与杨振、肖赛平、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加加食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一中院(2018)京0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加加食品于2020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暨违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优选资本因与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加加食品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原告优选资本请求判令:(1)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向优选资本支付剩余债务本金人民币27,805万元;(2)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向优选资本以人民币27,805万元为基数的目标收益(年化收益率10%),期限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支付给优选资本之日止;(3)合理的律师费(诉讼标的的3%)等费用;(4)加加食品对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加加食品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诉讼中,优选资本与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于2020年6月达成《和解协议》,优选公司已受偿1.8亿元,故优选资本变更诉讼请求为:(1)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向优选资本支付剩余债务本金人民币9,805万元;(2)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向优选资本以人民币27,805万元为基数的目标收益(年化收益率10%),期限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之间利息5,561万元;(3)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向优选资本支付剩余债务本金9,805万元为基数的目标收益(年化收益率10%),自2020年6月22日起9,805万元未偿还本金全部支付给优选资本之日止的收益;(4)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支付律

师费8,341,500元费用;(5)加加食品对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加加食品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

2020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京0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4,7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

二、本次收到《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杨振、肖赛平、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2、请求判决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并因此完全忽视了一审原告的诉讼权利,导致错误判决;一审法院仅仅依据《保证书》未经加加股东会决议,就认定优选公司不构成善意,事实认定错误,对于“未经决议的原因”,未进行查明和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期,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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