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及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主要职责:
1. 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筹备委员会会议,定期组织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
2.做好公司董事候选人、经理人选、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人选的审核工作;
3.做好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九条 公司人事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理提名委员会交办的事项,负责有关资料的提供和会议的组织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出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任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