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6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你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及其关联方四川东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东芮”)、香港嘉泰环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嘉泰”)出具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为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权益,上述承诺方将为上市公司的两笔应收款到期未支付部分予以补偿。上述两笔款项分别为应收成都市鑫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市鑫众新”)的股权收购款5,166.06万元,以及应收重庆星瑞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星瑞”)的售后回租租金1,600万元,根据相关协议,支付到期日分别为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12月29日。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1. 核查并说明截至回函日上述两笔应收款是否到账,如否,相关承诺方是否履行补偿义务;如未履行补偿义务,说明是否构成大股东资金占用,论证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并明确其履约期限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后续措施。
2. 核查并说明成都市鑫众新、重庆星瑞是否与你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东及其关联方四川东芮、香港嘉泰存在关联关系。如是,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关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3. 你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你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包括投资前风险管控不严及合作方信用调查不充分等问题,涉及包括上述你公司与成都市鑫众新、重庆星瑞的两笔交易在内的共计四笔交易,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另外两笔交易的进展情况,相关款项是否已收回,如否,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后续措施。
4. 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与上述交易相关的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以及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于1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