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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8

关于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寿光市文圣街999号;

张恩荣,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刘云龙,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民,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月1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恩荣与自然人薛茂林签订协议,约定张恩荣拟将公司的控制权有偿转让

予薛茂林或其指定的收购主体,转让股份数量为198,61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9%。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知悉上述情况。公司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拟转让控制权的重大事项。

2020年3月24日、4月24日、4月30日,公司共披露了3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均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前述披露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11.11.5条的规定。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恩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恩荣、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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