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并审阅被提名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被提名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未发现被提名人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提名人同意接受提名,合法、有效。
综上,一致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钦文 林志伟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