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签署《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缓解公司流动性紧张。本次涉及的关联交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签署《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党长水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