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2 证券简称:硕贝德 公告编号:2021-005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63号)同意,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贝德”、“公司”)向14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976,57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5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9,999,932.81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983,123.3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5,016,809.45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01Z0030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1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户名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专户余额(元) |
1 | 硕贝德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810880100009430 | 5G基站及终端天线扩产建设项目 | 237,867,400.00 |
2 | 硕贝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东江支行 | 44050171823800001353 | 车载集成智能天线升级扩产项目 | 141,351,340.00 |
3 | 硕贝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40010078801900001971 | 5G散热组件建设项目 | 100,780,800.00 |
4 | 硕贝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北支行 | 630174009972 | 补充流动资金 | 195,741,933.15 |
注: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东江支行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所属分支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北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所属支行;
2、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含税)后为人民币675,741,933.15元,与截至2021年1月1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分主要系支付专户开户及账户管理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5G基站及终端天线扩产建设项目、车载集成智能天线升级扩产项目、5G散热组件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坚、计玲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