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21-002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名称拟变更为: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保持不变
? 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该事项尚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最终以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为准。
2021年1月11日,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一)公司拟将中文名称由“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拟将英文名称由“JiangSu WuZhong Industrial Co.,Ltd.”变更为“JiangSu WuZhong Pharmaceutical Development Co., Ltd.”。
(三)公司证券简称“江苏吴中”及证券代码“600200”保持不变。
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原经营范围:输液剂、注射剂、冻干针剂、片剂、硬胶囊剂、栓剂制造、原
料药、销售(限指定的分支机构领取许可证后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服装,工艺美术品[金银制品除外]、不锈钢制品、照相器材、皮革及制品、箱包的制造、销售,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许可证后经营)。本企业自产的服装、绣什品、床上用品、工艺美术品、箱包、皮革及制品、不锈钢制品、药品、原料药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进出口业务。拟变更后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美容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企业总部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园区管理服务;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原因说明
在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发展形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已确立了以医药大健康产业为核心产业发展方向,一方面在医药制造主业坚持深耕,另一方面在其他大健康子领域择机进行延伸。为准确反映公司业务结构及战略发展方向,使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与公司战略规划及业务相匹配,公司拟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改。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下表:
序号 | 原条款为 | 拟修改为 |
1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
中文名称: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WuZhong Industrial Co.,Ltd. | 中文名称: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WuZhong Pharmaceutical Development Co., Ltd. | |
2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输液剂、注射剂、冻干针剂、片剂、硬胶囊剂、栓剂制造、原料药、销售(限指定的分支机构领取许可证后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服装,工艺美术品[金银制品除外]、不锈钢制品、照相器材、皮革及制品、箱包的制造、销售,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许可证后经营)。本企业自产的服装、绣什品、床上用品、工艺美术品、箱包、皮革及制品、不锈钢制品、药品、原料药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进出口业务。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美容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企业总部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园区管理服务;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3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4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6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十九)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 1、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的对外投资; 2、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4%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3、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的资产抵押事项; 4、单项成交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土地拍卖事项。 | …… (十九)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 1、单项成交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土地拍卖事项; 2、除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交易事项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之外,其他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 |
7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 1、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单项投资进行决策; 2、对在一年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决策; 3、对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单项不超过10%的资产抵押事项进行决策; 4、对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单项不超过5%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决策; 5、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6、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以外的对外担保进行决策。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的定义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但前述占比达到5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但前述占比达到5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但前述占比达到5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提交 |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但前述占比达到5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事项应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以外的对外担保进行决策。 (三)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 ||
8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形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形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2日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9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10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五、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不涉及证券简称、证券代码的变更,公司证券简称“江苏吴中”及证券代码“600200”保持不变。公司规章制度涉及公司名称的,将一并做相应修改。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事项是基于公司定位及发展规划的需要,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整体利益,变更后的公司名称、经营
范围与公司主营业务更为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最终以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为准,上述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