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威医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威医药提供银行融资授信额度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系为满足该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需要。
2、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孙公司礼华生物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1、公司为全资孙公司礼华生物提供银行融资授信额度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系为满足该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需要。
2、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宋岩、顾政一、李大明、朱玉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