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此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旨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且均已履行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青水津膜签订《购销框架协议》。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决策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拟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控股子公司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津膜”)75%的股权,有利于公司改善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流动性,进一步提升公司发展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于该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转让股权的行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控股子公司浙江津膜75%股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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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有智 | 李清 | 王春青 |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