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判决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2,50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此案件的欠款本金,并在2020年度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20)黑01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瞬赐”)
被告:工大高新
2、案件基本情况
宁波兴远联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2018年4月12日、2018年4月17日、2018年4月19日向原告质押背书由被告作为出票人、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5张,票据总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完成了登记,上述汇票已到期。2020年11月,深圳瞬赐因票据纠纷
向哈中院提起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公司、分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20)黑01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工大高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深圳瞬赐汇票金额2,500万元;
2、工大高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深圳瞬赐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3、驳回深圳瞬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72.81元,由被告工大高新负担163,842元,深圳瞬赐14,230.81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此案件的欠款本金,并在2020年度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