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长投 股票代码:600119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
发行情况报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一月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 发行人基本信息 ...... 4
二、 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4
三、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6
四、 本次发行对象概况 ...... 8
五、 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1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 13
一、 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13
二、 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4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6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8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 19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5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ST长投 | 指 |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发行对象、长江联合集团 | 指 |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上海市国资委 | 指 |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股东大会 | 指 |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
指本次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指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
发行人律师 |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
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元、万元 | ||
A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公司章程》 | 指 |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注1: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注2:如无特殊说明,本报告书中的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为合并报表数据。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Y.U.D.Yangtze River Investment industry Co.,Ltd.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长投股票代码:600119成立日期:1997年11月28日法定代表人:鲁国锋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注册资本:30,74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32XE邮政编码:200072电话号码:021-66601817传真号码:021-66601820互联网址:www.cjtz.cn电子邮箱:cjtzbgs@cjtz.cn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仓储,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20年5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长江联合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作出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2020年6月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20]124号),同意公司向长江联合集团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7,870,370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的方案。
2020年6月9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0年9月21日,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0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证监会非公开发行核准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4号),批文签发日为2020年9月28日,批文的有效期截止至2021年9月28日。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长江联合集团共1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2020年12月18日,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向长江联合集团发出《缴款通知书》,通知投资者将认购款划至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70号《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12月21日止,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长江联合集团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249,999,998.40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71号《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12月22日止,长江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8.4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911,049.57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3,088,948.83元,其中,计入股本金额为人民币57,870,37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金额为人民币185,218,578.83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5,270,370.00元,股本为人民币365,270,370.00元。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十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公司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发行费用为含税金额。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股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三、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57,870,370股。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向特定对象长江联合集团进行非公开发行57,870,370股。
(四)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人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发行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款总金额为人民币249,999,998.40元,全部由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锁定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六)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0年5月19日)。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4.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七)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8.4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含增值税)人民币6,911,049.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3,088,948.83元。
(八)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已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实施发行。本次发行过程与发行前向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一致。
四、 本次发行对象概况
2020年5月18日、2020年6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长江联合集团。
截至2020年12月21日止,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已收到长江联合集团缴纳的认股款项人民币249,999,998.40元。
最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57,870,370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57,870,370股,发行对象为长江联合集团。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池洪 |
成立日期 | 1992年9月18日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 |
注册资本 | 82,517.2034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13221713XU |
主要经营业务 | 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项目外),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货运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供应链管理,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食品流通、医疗器械、煤炭的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国内外经济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认购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为长江联合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存在关
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前,长江联合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09,548,39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5.64%。
(三)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与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长江联合集团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与发行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长江联合集团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为满足发行人开展业务的资金需求,发行人控股股东长江联合集团为发行人提供融资担保,具体情况参见发行人2020年4月11日公开披露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2、发行人向长江联合集团借款
为缓解经营困难及面临的偿债风险,避免资金链断裂可能导致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其他不利影响,发行人通过向控股股东借款解决临时性的资金困难,具体情况参见发行人2020年4月11日公开披露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8月21日公开披露的《关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3、发行人向长江联合集团关联方长江联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上海浦东新区长江鼎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股权
经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预挂牌,发行人向长江联合集团关联方长江联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资本”)转让发行人所持有的上海浦东新区长江鼎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的股权,具体情况参见发行人2020年4月28日公开披露的《关于挂牌转让参股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长江鼎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股权的公告》和2020年6月5日公开披露的《关于挂牌转让参股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长江鼎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股权的进展公告》。
4、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长江联合集团。长江联合集团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除上述情况外,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与公司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关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1、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类)、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类)、认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类)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类)等5个类别。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性)、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等五种级别。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中等风险)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3(稳健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长江联合集团属于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类),可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经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长江联合集团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根据本次发行的缴款结果,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确定为长江联合集团,共1名投资者,该等认购对象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所配售股份。
发行对象长江联合集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所规定需要登记备案的范围,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全部为自有或依法筹集的合法资金,上述发行对象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认购资金亦不存在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产品或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五、 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
法定代表人: | 何之江 |
保荐代表人: | 周苗、张磊 |
项目组成员: | 罗霄 |
联系电话: | 0755-22626653 |
联系传真: | 0755-25325422 |
(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法定代表人: | 贺青 |
保荐代表人: | 肖翔云、韩文奇 |
项目协办人: | 刘建林 |
项目组成员: | 廖曦、乔宏图 |
联系电话: | 021-38676515 |
联系传真: | 021-38032401 |
(三)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名称: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埔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
负责人: | 杨志国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万玲玲、宋文燕 |
电话: | 021-23280000 |
传真: | 021-63392558 |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
负责人: | 李强 |
签字律师: | 张隽、王恺 |
电话: | 021-52341668 |
传真: | 021-52431670 |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 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全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1 |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9,548,391 | 35.64% | 流通股 |
2 | 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1,009,181 | 3.58% | 流通股 |
3 | 顾沈晨 | 5,049,841 | 1.64% | 流通股 |
4 | 九洲瑞盈控股有限公司 | 3,072,400 | 1.00% | 流通股 |
5 | 孙雷民 | 2,410,000 | 0.78% | 流通股 |
6 | 孙梅 | 2,303,200 | 0.75% | 流通股 |
7 | 许海培 | 2,200,000 | 0.72% | 流通股 |
8 | 金耀明 | 1,653,300 | 0.54% | 流通股 |
9 | 孙旻皎 | 1,610,000 | 0.52% | 流通股 |
10 | 张瑞忠 | 1,406,764 | 0.46% | 流通股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假设在2020年9月30日的股东结构基础上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全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 股份性质 |
1 |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7,418,761 | 45.83% | 57,870,370 | 流通股、限售股 |
2 | 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1,009,181 | 3.01% | 0 | 流通股 |
3 | 顾沈晨 | 5,049,841 | 1.38% | 0 | 流通股 |
4 | 九洲瑞盈控股有限公司 | 3,072,400 | 0.84% | 0 | 流通股 |
5 | 孙雷民 | 2,410,000 | 0.66% | 0 | 流通股 |
序号 | 股东名称(全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 股份性质 |
6 | 孙梅 | 2,303,200 | 0.63% | 0 | 流通股 |
7 | 许海培 | 2,200,000 | 0.60% | 0 | 流通股 |
8 | 金耀明 | 1,653,300 | 0.45% | 0 | 流通股 |
9 | 孙旻皎 | 1,610,000 | 0.44% | 0 | 流通股 |
10 | 张瑞忠 | 1,406,764 | 0.39% | 0 | 流通股 |
注: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登记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 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数量(股) | 本次发行后 | ||
持股数量(股) | 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57,870,370 | 57,870,370 | 15.84%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307,400,000 | 100.00% | - | 307,400,000 | 84.16% |
股份总数 | 307,400,000 | 100.00% | 57,870,370 | 365,270,370 | 100.00% |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总股本为307,400,000股,长江联合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09,548,391股,占总股本的35.64%,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365,270,370股,长江联合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67,418,761股,占总股本的45.83%,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长江联合集团为公司控股股
东,上海市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构,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资产结构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可以有效降低公司的利息费用,从而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同时,偿还银行贷款后公司资本结构得到优化,抵御风险的能力得到增强。本次发行是公司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随着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并投入使用,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公司的企业形象及经营状况均会得到有效改善和提升。
(三)业务结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结构发生变化。
(四)公司治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高管人员结构
公司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对高管人员进行调整,高管人员结构亦不会因本次发行发生变化。若公司未来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情况不会发生变化。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
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了证监会的核准,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发行前已经报备会后事项承诺函。
2、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本次发行过程与发行前向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一致。
4、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发行对象资格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控股股东长江联合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前,长江联合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09,548,39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5.6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长江联合集团与发行人构成关联关系。长江联合集团与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前,最近12个月内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之实际控制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曾同时间接控制长江联合集团,因此长江联合集团系国泰君安的重要关联方。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
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发行人聘请平安证券与国泰君安共同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并由平安证券担任第一保荐机构。
6、本次发行对象长江联合集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全部为自有或依法筹集的合法资金,上述发行对象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认购资金亦不存在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产品或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
规性的结论意见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长江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文件、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4号)以及本次发行启动前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结果合法、有效。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在发行人、保荐机构办公地址查询: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4号);
2、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和《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5、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6、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7、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要文件。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