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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华鑫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2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鑫证券”或“申请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华鑫证券作为“鑫南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南5号”)通道管理人,仅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鑫南5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坚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人郭鸿宝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委托人所有。

现“鑫南5号”提前终止,华鑫证券不再是“鑫南5号”的通道管理人,该诉讼后续进展的结果与华鑫证券无关。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就与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鸿宝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9年8月22日,华鑫证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初7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0年1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该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以与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鸿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的执

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1年1月8日,华鑫证券与委托人及其托管银行签署《鑫南5号定向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现状返还暨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华鑫证券将标的债权、担保权利及其附属权益全部转移给委托人,即华鑫证券将生效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初70号)所确认的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委托人;委托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生效判决书内容对标的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权利,并自行承担生效判决执行及债权实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协议签署后,“鑫南5号”已提前终止,华鑫证券不再是“鑫南5号”的通道管理人,该诉讼后续进展的结果与华鑫证券无关。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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