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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1

公告编号:2021-003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完善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简称“《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3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4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5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第39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40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41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42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43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44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45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中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46条 本制度修订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47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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