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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卫新璞、裘莹、李宇立、李大明、吴新忠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1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5 号

卫新璞、裘莹、李宇立、李大明、吴新忠:

2020年8月19日、8月20日,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生物”或“公司”)股价涨幅达到异常波动标准,公司于8月20日晚间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以下简称《异动公告》),称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

筹划阶段的其他重大事项。8月24日、8月25日,天山生物股价涨幅再次达到异常波动标准,公司于8月25日晚间披露《异动公告》,称拟通过全资子公司通辽市天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辽天山”)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从事肉牛育肥业务,通辽天山出资4,125万元,出资比例55%,该事项计划提交天山生物于8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

前述投资事项涉及金额占天山生物2019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7.64%,属于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7.1.2条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交易事项。根据天山生物于9月1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天山生物部分董事、高管于2020年7月已参与探讨前述投资合作事项,并且天山生物已于8月7日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讨论,但天山生物

未在8月20日晚间披露的《异动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的筹划及进展情况。8月21日、8月24日,天山生物股票交易连续触及涨幅限制,但天山生物仍未及时披露前述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直至8月25日晚间才在《异动公告》中予以披露。天山生物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你们作为天山生物董事,知悉前述重大事项,未及时要求天山生物披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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