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长华长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源”)于近日收到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关于宁波市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245号)和《关于湖北省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246号),公司和武汉长源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证书编号分别为:GR202033100948和GR202042001520,有效期三年。
本次认定系在公司及武汉长源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进行的重新认定。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武汉长源自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连续三年(2020年至2022年)可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