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传智教育”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509号”文核准,并于2020年12月23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0,244,75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Chuanzhiboke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沭阳县迎宾大道东首软件产业园A栋大厦803室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362,202,750元
法定代表人:黎活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535045526
成立日期:2012年9月4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16年7月8日
经营范围:从教育软件开发与销售;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远程软件技术服务;非学历计算机技能培训;图书、音像制品零售;文化创意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公司是由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从事非学历、应用型计算机信息技术教育培训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通过自主研发的优质课程内容、教学系统和自有教研团队为学员提供高水平的IT技术教育培训服务。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向社会输送各类优秀IT人才15万余人,全面提升了学员的工作与就业能力,帮助贫困学子实现教育脱贫,积极响应了党和国家“教育脱贫”、“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号召,有力配合了国家“稳就业”、“教育强国”、“信息化发展”战略。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计算机信息技术(IT)短期培训业务,公司该类业务主要面向有IT学习需求的成年人,教学中心覆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重庆、成都、厦门、武汉、郑州、西安、长沙、济南、石家庄、合肥、太原、沈阳、天津等地,在行业内逐渐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与口碑。
公司于2017年开始运营主要面向高中毕业生的IT非学历高等教育业务,现有在校生1,100余人。公司于2017年开始试运营面向学龄前少儿的、以少儿美术为主要内容的非学科素质教育业务,于2019年开始试运营面向青少儿的在线编程教育培训。
公司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认证的国家信息技术紧缺人才培养(NITE)工程软件应用与开发方向资源合作伙伴。报告期内,公司先后荣获腾讯网教育2016年度总评榜“公信力教育品牌”、百度教育2017年度盛典“年度品牌视频机构奖”、百度教育2017年度盛典“知名IT教育品牌奖”、2017新浪教育盛典“中国品牌实力教育集团奖”、新华网“2018年度影响力教育集团奖”、2019教育产业未来
峰会“2019教育产业影响力企业TOP50”、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与信息素养大赛全国总决赛“优秀合作伙伴”、第三届蓝鲸教育大会“职业教育飞跃奖”,公司编著的《JAVA基础入门》获得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授予的第四届中国大学出版社图书奖优秀畅销书二等奖,公司原创教材《网页设计与制作(HTML+CSS)》、《Android移动应用基础教程》荣获中国铁道出版社“优秀双效出版物奖”,原创教材《Android项目实战——手机安全卫士》荣获“全国电子教育学会2017年全国电子信息类优秀教材评选二等奖”。根据行业内公众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在国内IT教育培训机构排名居第二位。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资产负债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
2020年6月30日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流动资产 83,853.19 91,655.79 78,491.21 66,088.69非流动资产 20,251.19 20,564.53 15,523.21 6,171.54资产总计 104,104.38 112,220.32 94,014.43 72,260.23流动负债 28,971.49 34,328.51 34,565.88 25,676.55非流动负债 - - - -负债合计 28,971.49 34,328.51 34,565.88 25,676.5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75,132.89 77,891.81 59,448.55 46,583.68股东权益合计 75,132.89 77,891.81 59,448.55 46,583.68
2、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 2020年1-6月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营业收入 26,354.73 92,366.74 79,144.60 69,897.06营业利润 -5,296.94 18,322.91 16,093.44 15,182.82利润总额 -4,401.78 20,245.77 19,557.53 15,816.25净利润 -3,076.70 18,027.18 16,980.44 13,653.1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076.70 18,027.18 16,980.44 13,653.1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637.91 14,814.80 13,030.47 12,749.04
3、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 2020年1-6月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362.14 13,396.40 18,578.12 17,706.80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4.52 -1,743.98 -1,543.04 -1,159.66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50 -531.00 -4,750.20 19,568.25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9,489.16 11,121.42 12,284.88 36,115.39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77,616.16 87,105.32 75,983.90 63,699.02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20年6月30日/2020年
1-6月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
2017年12月31日/2017年流动比率(倍) 2.892.672.27 2.57速动比率(倍) 2.762.602.24 2.54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5.12%28.56%35.41% 34.03%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
0.40%0.44%0.66% 0.83%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4.3386.9675.06 43.56存货周转率(次) --3,739.95 1,970.48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3,253.8222,091.0521,433.91 17,063.51利息保障倍数(倍)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260.370.51 0.52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260.310.34 1.07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40,244,75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024,25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6,220,5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9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293555645%。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99,029股,包销金额为837,785.34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5%。发行价格
8.46元/股(公司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由公司和主承销商组织股
票发行询价,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市盈率
22.98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本次发行前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2.07元(按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本
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59元(按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与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市净率 3.26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价格
8.46元/股(公司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由公司和主承销商组织股
票发行询价,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方式
采取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人民币普通股(A
股)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
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募集资金总额 34,047.0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29,165.11万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
年1月7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德师报(验)字(21)第00007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概算(依据相关规定
,发行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本次发行费用相关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因此,各项费用均为含增值税费用,若有尾数差异,则为四舍五入导致)
4,881.94万元
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 3,074.00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860.00万元律师费用 475.00万元信息披露费用 400.00万元发行手续费用 72.94万元拟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1: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发行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本次发行费用相关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黎活明、陈琼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将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实际控制人之一黎活明控制的合伙企业天津田长、天津地宽、天津人欢、
天津合鼎、天津乐邦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
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企业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3、除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方
立勋、毕向东、冯威、曲晓燕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将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张鹏、李廷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将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继续遵守下列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监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作为公司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最近6个月自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1)苏州宜仲承诺:
本企业2018年12月18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琼转让的发行人股份4,346,433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除上述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其他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企业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2)厦门力合智盈承诺:
本企业2018年12月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琼转让的发行人股份5,433,041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除上述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其他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企业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企业/本人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黎活明、陈琼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黎活明、陈琼承诺: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20%,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天津心意云、上海创稷的承诺
公司股东天津心意云、上海创稷承诺:
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将遵守如下规定:在股票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本企业届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0%;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本企业届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君度德瑞、宁波加泽北瑞的承诺
公司股东宁波君度德瑞、宁波加泽北瑞承诺:
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本企业减持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本企业届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100%,如需减持股份的,本企业将分步减持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402,447,500股,不少于人民币40,000万股;
(三)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40,244,750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00%;
(四)发行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査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査,已在证券发行保
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
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并督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韩新科、孔林杰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楼电话:021-68824642、010-85130588传真:021-68801551、010-65185223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传智教育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传智教育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同意担任传智教育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请予批准。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韩新科孔林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