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21-001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1年1月8日15:00;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8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8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630号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王静波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2人,股份336,289,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8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336,141,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26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2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以上议案中,第一、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
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全部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情况进行披露。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表决股数336,289,920股。同意336,289,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表决股数336,289,920股。同意336,289,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3.1 陈志磊先生,同意股份数:336,147,8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77%。陈志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2 李昌盛先生,同意股份数:336,147,8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77%。李昌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3 杨国先生,同意股份数:336,147,8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77%。杨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4.1 刘庆林先生,同意股份数:336,147,8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77%。刘庆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2 徐孔涛先生,同意股份数:336,147,8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77%。徐孔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3 张文君先生,同意股份数:336,147,82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77%。张文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5.1 刘建人先生,同意股份数:336,147,8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77%。刘建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2 李立志先生,同意股份数:336,147,8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77%。李立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涛、任海权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