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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轴承:关于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8

证券代码:300718 证券简称:长盛轴承 公告编号:2021-001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先生的通知,孙志华先生与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褚晨剑先生于2021年1月5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内容详见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2020-061)。为明确一致行动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薇卿女士、上海璀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璀盛”)、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善百盛”)与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褚晨剑先生于2021年1月6日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收到上述事项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背景

本协议签署人孙志华先生系褚晨剑先生的岳父,孙薇卿女士系褚晨剑先生的配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6,8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1%,其中:孙志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8,2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0%;其一致行动人孙薇卿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9,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上海璀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90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嘉善百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00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褚晨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孙志华先生、孙薇卿女士、上海璀盛、嘉善百盛与褚晨剑先生经协商一致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二、两份《一致行动协议》的差异情况

1、协议签署方:

原协议:“甲方:孙志华;乙方:褚晨剑”。本协议:“甲方1:孙志华、甲方2:孙薇卿、甲方3:上海璀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甲方4: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褚晨剑”。

2、协议有效期

原协议:“本协议的有效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36个月内有效。协议期满前15日内,各方经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或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延长本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本协议的有效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长期有效。”

3、协议的解除

原协议:“1、一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且不担任公司董事时,该方不再受本协议约束,但不影响其股份的承继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也不影响本协议其他各方继续履行本协议。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本协议。”

4、其他

原协议:“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上述内容外,两份《一致行动协议》其他条款相同。

三、一致行动协议全文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1年1月6日在浙江省嘉善县签署:

甲方1:孙志华

甲方2:孙薇卿

甲方3:上海璀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甲方4: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褚晨剑

(一)一致行动的原则

1、就行使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和表决权等董事、股东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及决定公司经营决策时,甲方与乙方一致行动;

2、各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股东和董事义务。

(二)一致行动的具体约定

1、各方一致同意,在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各方将按本协议约定程序和方式行使在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表决权;

2、任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遵照最终意见行使各方相应的权利;

3、任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遵照最终意见行使各方相应的权利;

4、各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两日前,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调一致,并严格按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遵照最终意见行使各方相应的权利;

5、各方应在公司董事会召开两日前,就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调一致,并严格按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遵照最终意见行使各方相应的权利;

6、任一方如需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行使表决权的,只能委托本协议的其中一方作为其代理人,并按前述协调一致的立场在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董事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7、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及相关投资协议、持股协议关于股份转让的禁止及限制性规定及约定;

8、各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关于一致行动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关部门要求各方对其所持公司股份履行锁定义务,各方均同意按照该等部门的要求出具相关承诺;

9、各方同意并承诺,涉及公司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关联交易决策事项时,相关方均应回避表决。

(三)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长期有效。

(四)协议的解除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本协议。

(五)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签署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为孙薇卿女士、上海璀盛、嘉善百盛、褚晨剑先生。本协议签署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未发生变化。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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