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聘任的副总经理陈奇女士,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陈奇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陈奇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陈奇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人安徽新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实力雄厚,主业突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担保措施有力,公司对该资金的用途进行了约定和限制,故该委托贷款事项风险可控,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基于此,我们同意该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方案。
三、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实施的《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内容(以下简称
“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汪大联 李姚矿 徐景明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