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21-004
债券代码:128135 债券简称:洽洽转债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安徽新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发展”)提供财务资助,有关情况如下:
一、对安徽新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一)概述
1、财务资助对象:安徽新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
3、期限: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12个月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年利率:10%
6、利息支付:每季度付息一次
7、担保方式:新华发展法人吴伟夫妇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吴伟先生为借款人新华发展法人代表)
8、贷款用途:用于解决经营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安徽新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伟注册资本:1亿元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08月19日住 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金融广场A幢25楼2512室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旅游策划;餐饮管理;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房产、建材、工业矿山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19年12月31日,新华发展总资产1,593,052.57万元,总负债1,049,497.15万元,所有者权益543,555.42万元,资产负债率65.88%;2019年1-12月新华发展实现营业收入229,514.71万元,净利润60,855.99万元(以上均为合并报表数字,数字经过审计)。
截止2020年9月底,新华发展总资产1,847,005.14万元,总负债1,218,333.47万元,所有者权益628,671.67万元,资产负债率65.96%;2020年1-9月新华发展实现营业收入322,149.07万元,净利润35,910.83万元。(以上均为合并报表数字,数据未经审计)。
(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基本情况
新华发展实际控制人吴伟夫妇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吴伟先生直接持有新华发展 95%的股权。
吴伟,男,1967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清华大学 EMBA 硕士,长江商学院 EMBA 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新华发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中国农工民主党安徽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安徽省房地产研究会会长、合肥市工商联第一副主席、合肥市人大代表。
吴伟先生及安徽新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审议情况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于2021年1月8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前十二个月未发生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此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三、风险控制及董事会意见
新华发展是一家集金融投资、项目投资、物业管理于一体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新华发展业务创新能力突出,信用情况良好;还款来源比较充分;担保人经济实力较强,措施可靠,此次委贷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认为:新华发展业务发展前景较好,本次委托贷款担保措施有力,还款来源有保证,并且可以获得较好的收益。
因此,我们认为上述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及保荐机构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人安徽新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实力雄厚,主业突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担保措施有力,公司对该资金的用途进行了约定和限制,故该委托贷款事项风险可控,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基于此,我们同意该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方案。
(二)保荐机构专项意见
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审慎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向新华发展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已制定《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权限、决策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同时已考虑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和财务上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虽然公司已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采用多种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公司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仍存在一定风险,提请公司投资者注意风险。本保荐机构对洽洽食品本次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五、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包含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委托贷款余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其中公司对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4,000万元财务资助事项目前由于对方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公告2014-028、2014-040)。2014年度、2015年中期及2015年度,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该笔财务资助的可回收性,经财务及审计部门进行测算,以及资产减值相关制度,本公司根据该案代理律师对预计可收回比例的分析等资料综合判断后对该笔财务资助计提2,000万元、1000万元及11,122,222.22元(含1000万元本金部分的单项减值准备,并对相应利息部分提取1,122,222.22元减值准备的减值准备),详细参看《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2015-021、2015-045、2016-016),后续将会根据诉讼后续进展,对计提减值准备进行适度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专项意见。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