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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百花: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8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修订后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

独立董事:宋岩、顾政一、李大明、朱玉陵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51号)等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制定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方案,相关承诺主体已经出具了承诺,有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独立董事:宋岩、顾政一、李大明、朱玉陵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减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暨调整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关于调减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

独立董事:宋岩、顾政一、李大明、朱玉陵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编制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充分论证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宋岩、顾政一、李大明、朱玉陵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新疆华凌国际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关于公司与新疆华凌国际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拟认购方新疆华凌国际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内容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新疆华凌国际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2、本次发行对象新疆华凌国际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征得我们的事先认可;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宋岩、顾政一、李大明、朱玉陵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及明确公司研发费用资本化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关于变更及明确公司研发费用资本化会计政策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依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分析了1类、2类药品研发过程中的风险点以及未来的收益情况,对现行的研发费用资本化政策进行变更和明确,使公司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及明确研发费用资本化会计政策。

独立董事:宋岩、顾政一、李大明、朱玉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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