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316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A股主板和中小板、B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答复,已于2020年12月30日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等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20年12月30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公司与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修订,现将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修订稿)》。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