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提前赎回“寒锐转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提前赎回,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寒锐转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尹 飞 张益民 吴 宇
二○二一年一月七日